"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行為,司法解釋從嚴規定了定罪量刑標準。
司法解釋明確了單位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于"明知"的五種情形;規定了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有關數量或者數額的計算、罰金刑的適用,以及"淫穢網站"的界定等相關問題。
據介紹,這一司法解釋針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鏈條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該司法解釋自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