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莊慶鴻
有一天,你發現自己已經做了原告,而你卻毫不知情,繼而又發現:名下的房子沒了?!
這樣的事,發生在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
“我本人不知道,怎么就能當原告?”50多歲的農民羅會來漲紅著臉說。他的房子經由一起“由他起訴”的官司,歸了別人。
本人不知道,忽然“被原告”
羅會來做的個體生意,是把蘆葦編成的“大圈”(農村盛放糧食的容器——記者注)賣到東北。2005年年末,他虧了錢,還不上地方信用社的70多萬元貸款。這時,銀監會潁上縣辦事處職員王干替他把這一筆錢付給了信用社。
“王干是想買我在上海的兩家店面,我一直沒同意。我只說過咱商量好的話,可以給你一家�!绷_會來說。
在買賣達成之前,他們簽下了協議:“乙方羅會來自愿將上海市某處兩間門面房以862224.6元價格賣給甲方王干,甲方于2005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預付購房款 742224.6元,尚欠12萬元,于2006年3月10日前付清。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上述房屋的產權證書等�!�
據羅會來回憶:“當時王干替我付了欠信用社的錢,怕我就這樣跑了,我們就同意把我的房產證交給法院暫時保管,經手法官是鄭章友�!�
但他怎么也沒想到,房子會在沒有他簽字過戶的情況下,變成了王干的。
2006年7月末,羅會來、鄭章友、王干一同到了上海市虹口區房產局。
據羅會來說:“那時候叫我去,我就去了。他們說話時,都讓我在一邊等著。當時我都沒說話,不知道咋回事呢。我沒見著過戶文書什么的,因為他們上樓辦事,讓我在樓下復印材料,我看到里頭有一份法院調解書,上頭有我的名字。我很納悶,就留了個心眼兒,把原件悄悄塞進兜里。那時候不敢看,回家才看�!蓖�8月10日,房主變更為王干。
中國青年報記者質疑:“如果你不打算賣,照常理你應該抓緊還錢,怎么會和人簽訂買賣協議?”
“我當然想還錢,可是時間特別短,3月簽的協議,我還來不及籌錢,8月房子就變成人家的了!”羅會來回答。
2007年,羅會來仍然經常到潁上縣法院的信訪辦公室,“那時就是一心想要回屬于我的房子”。
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調出了一份《民事調解書》:“看,這是你自己同意的,現在反悔也沒有用了�!�
這份民事調解書的落款時間,正是當年房屋過戶的前不久�!霸妗币粰趯懙�,正是摸不著頭腦的羅會來自己。
法官導演一案“六個假”?
羅會來說,這一個案子出了“六個假”。
“第一假,他們幫我請假律師和造假委托書;第二假,幫我假訴訟;第三假,幫我假立案;第四假,幫我假開庭;第五假,幫我制作假調解書;第六假,是法官到房產局假強制執行�!�
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的材料顯示,2006年7月21日,羅會來在潁上縣法院,起訴王干欠他10萬元房款。
起訴書上,沒有羅會來的簽字和指印。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張學義。
蹊蹺的是,在2008年7月潁上縣人民檢察院的問話筆錄中,張學義坦承他當時根本不認識羅會來。
張學義說:“2008年5月左右,羅會來找我詢問代理案件情況時,我才認識的�!倍@個時間,距離“委托”已經足足過去兩年。
那么,這些起訴、委托和證件,都從何而來呢?
據張學義回憶:“民事訴訟狀、羅會來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房屋出讓協議書,還有羅會來簽名、日期項目等都是空白的授權委托書,都是鄭章友法官交給我的,鄭又給我錢,叫我到立案庭立的案�!�
“我立案后,把發票給了鄭法官,鄭叫我把委托書交給王瑞祥法官。這都是鄭章友安排的�!睆垖W義說。
他還證實,在法院送達的立案送達回執上,不是申訴人羅會來自己簽字,而是王瑞祥讓他簽的字。
檢方曾問:“你知不知道訴狀上的訴求是不是羅會來的真實意思?”
“我不知道,這是鄭章友安排的�!睆埢卮�。
“當事人不到場授權委托,不到場參加調解這種做法是否正確?”記者問。
“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鄭章友是法院工作人員,我們關系不錯,所以違反規定辦了�!睆垖W義說。
在王瑞祥的調查問話筆錄中,王稱是鄭章友說有個案子,“叫我處理一下,如果有什么問題,他可以從中間做做工作”。
兩名法官參與其中
那么,有羅會來簽名的空白委托書是真是假?“是我簽的�!绷_會來回憶,“是我一次到法院,鄭法官叫我進他辦公室,給我張紙要簽字,也沒說做什么用。我就著桌子簽的�!�
而鄭章友在潁上縣人民檢察院的問話筆錄中說,羅會來曾是他教的中學學生,所以找他幫助訴訟。
“如果是我讓他幫忙,為什么訴狀不讓我簽名?為什么不通知我本人參與調解?”羅會來質疑說,“特別是,為什么不把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書交給我?”
檢察院在前期調查中問鄭章友:“王干將12萬元交給你,并且愿意承擔過戶的費用,他們直接拿協議就可以到房產部門過戶,之后你就可以將剩余的款給羅會來,為什么還會有羅要起訴王干的事情呢?”
鄭章友回答道:“羅會來想要剩余的錢,哪怕欠他1000元,也會起訴的�!彼鞔_否認收受過當事人的好處。
從2006年7月21日立案到2006年7月27日法庭宣判,該案一共只用了6天時間。其間,羅會來均未到場。
鄭章友在接受檢方調查中說,是羅會來在民事調解后,主動來邀請他去上海協助過戶的。
奇怪的是,相關證據卷宗顯示,2006年8月在上海的過戶是法院“強制執行”,并沒有房主羅會來的簽名。
就在這時候,另一名潁上縣法院法官李式然出場了。他包車從潁上縣趕來,向虹口區房產局工作人員出示了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中國青年報記者核對,該民事調解由潁上縣法院民二庭辦理,而李式然是民一庭法官,怎么會介入不是他負責的案件?
真相是,他的出現,緣于鄭章友的一個電話。
李式然回憶說:“當時我生病在家,鄭章友從上海打電話給我,講這個案子要辦理過戶,需要法院工作人員出示證件,他本人沒有執行公務證,另外該案件必須在第二天辦理好過戶,否則要多交幾萬元過戶費,為當事人著想,你辛苦一下,包車過去�!�
一起民事調解,怎么會需要“強制執行”?
兩年后,李式然向檢方坦承,協助過戶“未經執行程序”。
在檢方存檔的《情況說明》中,李法官特別說明:“我去上海后,看了法律文書,我認為該案生效的法律文書上載明,雙方當事人憑此文書過戶,審查后認為不需要執行程序。但不是違法出示證件,目的在于證明,憑調解書過戶,法院人員到場�!�
市中院認定“被原告”案件成立
2008年3月,潁上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開始調查此事。
6個月后,檢察院認定“鄭章友、王瑞祥、王干和張學義4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未予立案。涉嫌瀆職的法官和其他相關責任人,至今沒有受到追究。
而這4年來,羅會來的房子一直沒有回到他的手中。
他一直在申訴,請求法院撤銷原民事調解書,返還其上海市虹口區兩間門面房。他的代理律師認為:“羅沒有委托過法律工作者張學義,雙方沒有建立起合法真實有效的委托法律關系,張的行為不能代表羅的真實意思表達,羅不應承擔調解書的法律后果�!�
2009年10月,潁上縣人民法院認定“原審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撤銷了這份飽受爭議的民事調解書。
但被申訴方王干不服,上訴至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他堅持認為,原民事調解書是“合法有效的”。
幾次開庭時,王干拿出的證據是羅會來寫的兩張收條。上面分別寫有收到10萬元、2萬元,“我與王干買賣房屋一事兩清”。落款是在房屋過戶當天——2006年8月10日。
中國青年報記者問羅會來:“你為什么要收錢、還寫收條呢?你簽了收條,是自愿賣房?”
他回答:“不是,這是我們當天在上海的旅館,鄭章友、王干讓我簽的。出了房管局,他們就把錢打給我了,然后讓我寫。我說我不會寫,他就說‘我說,你寫’。那時候不寫不行,我老百姓,怕啊�!�
今年2月8日,阜陽中院判決,羅會來主張自己根本沒有起訴,該案是假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審理認為:“原一審上訴狀上雖未有羅會來簽名或捺指印,但調解卷宗中有羅會來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買賣房屋協議原件,及其在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均能證明其委托鄭章友起訴的事實�!�
而羅會來堅持,以上證件根本不是他提供的:“2005年我和信用社發生糾紛時,辦案法官就是鄭章友。他從卷宗中拿到我的身份證、房產證等復印件,是很容易的事啊�!�
同時,法庭認為,雖然張學義沒有取得當事人授權,“但羅會來按照調解書內容給王干出具的兩張收條,能夠印證其對調解內容的追認”。
因此,判決再次認定“原審民事調解并未違背自愿原則,應予維持”。
2009年5月18日,羅會來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已經受理。
“我們委托了評估機構,估價現在我兩間店面已經值300多萬元,每年的租金能將近10萬,現在我卻什么都沒有了�!彼欀颊f,抽煙一根接著一根。
截至發稿,記者一直試圖聯系潁上縣法院及相關當事法官,但均未果。
本報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本報阜陽5月3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