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4日),當陽市的雷先生致電本報熱線,稱女友收了3.5萬元的彩禮錢后,人就消失了,他認為女友的行為構成詐騙,遂來到派出所報案,但民警認定女方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調查。
雷先生今年39歲,家住當陽市煙集街。雷先生稱,去年10月,他認識了付女士,付女士是咸寧市通城縣人,曾結過婚,丈夫去世后,她帶著孩子在當陽生活。隨后,兩人開始“談朋友”。今年2月,付女士的家人來到當陽,表示同意他們結婚。付女士以需回娘家給親戚買禮物為由,要求雷先生支付8萬元彩禮錢。2月29日,雷先生給了付女士3.5萬元。3月3日,付女士帶著錢不辭而別,電話也關機了。
意識到自己被騙后,雷先生到廟前鎮派出所報案,但辦案民警稱,付女士的行為未構成犯罪,公安部門不予立案調查。
雷先生隨后四處打聽各種有關付女士的信息,到貴州、湖南多地尋找,花費了近萬元車費,仍沒能找到付女士。4月26日,雷先生終于在當陽壩陵找到了付女士。雷先生隨即報警,可當警方詢問了兩人情況后,又將付女士放走了。
5月1日,雷先生在通城找到了付女士,在當地公安部門的協調下,付女士返還了部分雷先生平時為其花費的現金,對于3.5萬元的彩禮錢,當地公安部門稱,如果這筆錢涉嫌詐騙,需要當陽警方立案調查。
雷先生稱,其間他曾多次來到廟前鎮派出所,但該所民警一直認為該案未涉及犯罪,所以不予立案調查。
昨日,記者致電廟前鎮派出所吳警官,據他介紹,依照相關情節判斷,付女士的行為沒構成犯罪。
記者又咨詢了宜昌市12348法律服務熱線,值班律師說,依照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付女士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雙方僅是民事債務關系,雷先生可通過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