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站站長,這個職務并非“肥缺”,但張某卻利用這個職務,貪污垃圾清運費1.3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張某已被公訴至順義法院。
2007年3月,張某開始到順義區城鎮環境衛生服務中心楊鎮生活垃圾轉運站上班,沒多久就被宣布為楊鎮站站長。
據檢方指控,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間,張某利用經手收取垃圾清運費的便利,采用減低收費價格、不開具發票等方式,截留侵吞應上繳的垃圾清運費共計人民幣1.3萬元。公訴機關認為,應以貪污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記者發現,近年來,所謂的“小角色”成為大貪污犯的案件時有發生。市一中院曾對2005年至2008年所審理的案件進行統計,僅一審就審理了21件這類“小官員大腐敗案”,超過一中院所審理的一審職務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26個小人物在21起案件中撈走國家3.4個億,平均每人的犯罪數額超過1000萬元。
法院還曾審理過這樣的案件,11名來自國家統計局、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北京市財政局、國土資源部、北京積水潭醫院的收發室“蛀蟲”,因勾結郵局營業員合伙貪污近150萬元郵資款獲刑;房山區燕山清潔隊原隊長王遠利涉嫌貪污200余萬元被判無期。房山區市政管理所出納董鳳杰先后44次私自填寫現金支票,將230.3萬元公款用于賭博。
同時,犯罪分子作案時間都在兩年以上,有的長達五年。但他們中的大多數都不是在短期內就徹底腐敗并掌控了一切。例如王仁財就在社區居委會主任的職位上“主宰”近20年,可以說是“經過20年的鋪墊,才會在兩年中輕易貪污9000萬”。這說明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存在許多盲區,一些關鍵崗位長時間不進行人員調換,為經濟犯罪提供了可能。(北京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