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在沒有任何新發藥業使用鑫富藥業技術證據的情況下,居然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案,鑫富藥業沒有舉出新發藥業使用其技術的任何證據,而法官卻無中生有,直接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
三、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渾水摸魚
鑫富藥業的《產D-泛解酸內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備D-泛解酸的方法》(專利號:ZL200510123566.4 )是已被鑫富藥業公開的專利技術,既是公開的專利技術,就不是商業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將鑫富藥業“產D-泛解酸內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備D-泛解酸的方法和噴霧干燥設備技術的研發費用(3100萬元)”,判定為被告姜紅海、馬吉峰、新發藥業有限公司因侵犯鑫富藥業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產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渾水摸大魚,滑稽可笑。
上海是中國大都市,上海一中院法官專業水準非常高,知識產權庭唐震,沈強,胡瑜三位法官緣何會犯如此低級錯誤?!難道又是因為眼花沒看清?是“眼花”還是“心花”?是“眼花”還是枉法?
新發藥業員工:馬 強(實名) 手機,13864740805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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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眼花”法官事件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 ,“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門峽陜縣法院再審開庭,再審改判了原審判決中的三處錯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楊新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今年3月,河南三門峽境內發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兩傷,在被告人楊新華沒有賠償的情況下,陜縣法院以“被告人積極賠償”為重要依據,對肇事司機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判決與事實不符,法官稱是因為“眼睛花”判錯了。
原審中做出錯誤裁決的主審法官水濤,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已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這是媒體公開報道以來,第一個被該制度追責的錯案法官。此外,陜縣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審核把關不嚴。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陜縣法院副院長霍建辰作為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審核把關不嚴,對問題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