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花錢買了一套房子,開發商逾期500多天才將房屋交付使用。于是購房者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7月17日,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區法院了解到,開發商被判支付違約金25206.4元。
2008年6月15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河南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某樓盤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6368元,總金額459133元整;還約定被告應當于2009年10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經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等五大責任主體驗收合格條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應當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卻遲遲不能交房。
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得到全面履行,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交房義務,應支付違約金。被告河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則辯稱:被告已將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給原告,且原告已實際入住該房屋;逾期交接房屋是因為原告未及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責任不在被告。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一份、第一批房源交房通知書及郵寄費發票、在報紙上發布的交房公告等,以證明自己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房屋的標準及依約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附件亦對通知原告辦理交房手續的方式進行了明確約定,即必須是書面通知;在當事人簽收或郵寄送達的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且在合同附件中明確了原告的具體通信地址。但被告在訴訟中未提交向原告直接送達交房通知書的證據,亦未提交按原告確定的通信地址向原告郵寄交房通知書的證據。
由此,被告于2011年5月3日與原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故被告應按原告已交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約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即2009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2011年5月3日期間549天的違約金。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河南某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違約金25206.4元。
主審法官說,此案是購房者與開發商因逾期交房而引發的糾紛。雖然開發商提供了符合建筑竣工驗收條件的材料,并稱履行了通知義務,但卻未達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因此,開發商構成違約。
法官提醒: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開發商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購房者也要增強通過合同約定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大河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