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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豪撞死人找人頂包潛逃 交警包庇報信獲刑2年

      2012-08-31 14:59:42 來源:

        富豪醉駕撞死老師找人頂包,海珠交警參與謀劃疏通,被控徇私枉法罪一案有了初步結果。經過兩次庭審后,昨日下午,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作出宣判,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原中隊長袁永奕的罪名成立,由于其如實交代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獲刑2年。

        未能證明其拖延事故調查

        判決書中對庭審上的幾個焦點問題均有解釋和回應。

        對于辯護人稱事故死者有違章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錯誤的辯護意見,法院沒有采納。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交警海珠大隊所作的“廖會德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據。

        在庭審中,袁永奕辯稱自己在辦案過程中積極指揮經辦交警調取證據,不存在拖延辦案的情節。對此法官認為,在案證據未能證明袁永奕“指令辦案民警拖延對交通事故的調查”,故采納被告人袁永奕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徇私枉法罪認定原因

        此前辯護人提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廖會德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廖會德未經審判程序確認構成該罪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人袁永奕明知鄺順齊、廖會德為有罪的人而包庇,袁永奕不應構成犯罪。法官沒有采納這一意見。

        法官在判決書中解釋,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廖會德當場逃逸,隨后事故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依據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廖會德、鄺順齊應屬交通肇事犯罪、包庇犯罪的嫌疑人,應認定為“有罪的人”。袁永奕明知鄺順齊、廖會德分別為包庇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多次拒絕經辦民警刑事拘留鄺順齊的請示,拖延辦案,延誤辦案時機,向鄺順齊、廖會德透露案件查辦情況,最終導致廖會德逃亡國外的嚴重后果,其行為依法應認定為“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符合徇私枉法罪構成要件。

        涉事交警未決定是否上訴

        我國刑法規定: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為,鑒于袁永奕歸案后,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袁永奕有期徒刑二年。

        在法官宣讀判決書期間,袁永奕一直低著頭,法官問其是否決定上訴,袁永奕稱“庭后再考慮一下”。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30日22時,廣州市海珠區怡海路一輛轎車撞倒一名中學教師后逃逸,傷者醫治無效死亡。肇事者廖會德是德譽房地產代理公司的負責人,其逃逸后找了妹夫鄺順齊頂包,鄺順齊又托其外甥女婿、當時任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海珠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中隊長袁永奕共同謀劃、疏通。近日,袁永奕因徇私枉法罪被起訴,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受審。而廖會德已逃往國外,至今未歸案。(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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