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來賓市興賓區一名女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了承接“來賓市翠屏山公園”的綠化工程的事實,用8本假房產證,以高額的利息為誘餌,騙走6名熟人共79.9萬元。2013年6月9日,興賓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月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12年9月份至11月份,6個被害人先后到來賓市城北派出所報案,稱被一個叫馮月蘭的女子用假房產證騙了錢。
據悉,說馮月蘭騙錢的,都是她的熟人。和她同住一個小區的婦女黃某說,馮月蘭平時總說她做工程很賺錢。后來,馮月蘭就以她做的翠屏山公園綠化工程需要周轉資金為由,用兩個房產證抵押,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先后向黃某借款60多萬元,后來有24.5萬元無法歸還。黃某想到要用馮月蘭抵押的房產來抵債,但她到房產局一查詢,才發現這兩本房產證都是假的。后來,黃某又想到馮月蘭曾叫一個自稱是“來賓市城投公司財務總監”的女子黃×做擔保人,便找她追債。誰料對方竟是個下崗工人,因馮月蘭承諾給好處,她才作了“擔保人”。至于馮月蘭所說的工程,根本就不是她做的。
案發后,經檢察機關查明,和黃某一樣,被馮月蘭用假房產證抵押借款的,還有5人。這6名受害者共被8個假房產證欺騙,借出去的錢有79.9萬元至今無法追回。據馮月蘭供述,這8本假證都是她從街頭小廣告上聯系假證販子制作的。她還供述,自己也曾做過工程,但虧本了,后來欠下200多萬元,大多是高利貸,每個月光還利息就要八九萬元。她只好騙錢來“拆東墻補西墻”。遇到債主逼得緊,她干脆躲起來,直至案發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月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承包工程的事實,使用虛假房產證作擔保,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詐騙罪,遂作出如上判決。(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