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討債公司"為生計"綁債主被判刑11年
來自香港的尹先生能從綁架者手中逃過一劫,與他的機智不無關系。平時只說粵語的尹先生在和同事聯絡時卻說起了蹩腳的普通話,引起同事警覺報警后,終將三名綁架者抓獲。昨天,東城法院依法判決宋某等三人(如圖)有期徒刑11年。
昨天上午,宋某等三人出庭受審。宋某和李某、孟某都是一家討債公司的員工,老板是王某。據了解,因討債生意不好做,王某就想出了綁架自己的客戶尹先生的主意。今年6月29日,王某讓宋某、孟某到花市棗苑小區南門外等著綁架尹先生。自己則坐了一輛"黑車"到現場指揮。上午9時許,尹先生剛走出小區大門就被宋某和李某以暴力手段塞進車中。
在車上,宋某受老板王某的電話遙控,稱是有人花20萬元買尹先生一條腿,尹先生出于恐懼愿意出50萬元保命。尹先生稱公司正好要收一筆錢,讓宋某以職員的身份拿著寫好的收據去拿錢。下午5時,當宋某到東四十條附近拿錢時,被民警抓獲。聯系不上宋某的王某意識到出事了,將從尹先生身上搜來的300元錢和李某、孟某分了,后將尹先生釋放。李某、孟某兩人相繼落網,王某到目前仍在逃。
在法庭上,僅分得百元綁資的孟某感覺很冤屈,稱王某拖欠他兩個月工資,許諾干完活就結算,"我沒想綁架別人。"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三人均獲有期徒刑11年,罰金22000元,并退賠尹先生300元。據法官介紹,情節嚴重的綁架罪起刑10年以上,并不考慮其索要金額和實際所得的多少。(北京晨報)
法條鏈接>>>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了"綁架勒索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罪狀作了修改和補充,因而將罪名相應地改為"綁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