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感無能力支付被害人家屬的經濟賠償,因故意殺害懷孕妻子最近被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的紫金縣藍塘鎮李某,近日寫下一份《委托書》,自愿捐出自己的人體器官以“贖罪”,并委托辯護律師全程受理捐獻事宜。
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賴某自由戀愛并育有兩女,后兩人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不和。去年2月10日上午,在紫金縣藍塘鎮砂塘村的家中,李某為身體不適的妻子進行了兩次藥物注射治療,后發現妻子出現昏迷現象。因擔心賴某因藥物反應致死而導致自己受到無證行醫的法律追究,李某遂用枕巾勒住妻子的頸部直至其窒息死亡,然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謊稱妻子系吃藥上吊死亡。案發兩日后,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自首,供述了其勒死妻子的犯罪事實。
近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判處李某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228450.2元。
筆者從該市法律援助處了解到,被判處死緩后的李某,因家庭經濟困難,于是產生了自愿捐獻肝、腎等器官給相關醫療機構和個人使用的想法,以期由此所得合理的補償款項支付給受害人家屬。
李某的辯護律師表示,罪犯捐獻器官涉及其人身權,李某提出自愿捐獻肝腎等器官,符合器官移植自愿性的原則。而且,作為被告人在無經濟能力支付賠償的情況下,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贖罪”,在經濟上為被害人作出了一定的彌補,其舉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