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無法作價“便宜”被告人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盜竊案中,特殊物品無法作價的現象其實并不鮮見。
目前對贓物估價依據的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該規定要求公檢法機關在委托估價時,委托書應當包括涉案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生產、使用時間。
經常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師陳楓告訴記者,有些案件中,盜竊來的手機、電動車既沒有品牌,失主又不能提供購買資料、產品型號,所以價格鑒證部門無法作價。還有些失竊的藝術品、工藝品,失主認為很值錢,卻因不合鑒定條件,無法予以估價。
對于無法作價的物品,檢方公訴時通常會撤下。有的雖然訴了,法院也認定了,但判決時還是因為無法作價,法院只能定事實,不能定數額,直接影響案件量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實際上就算撿了個便宜。”
此外,法院在判決發還違法所得時,無法作價的物品價值也不能計入其中,導致失主難以主張這一部分損失。
法律空白引發爭議
特殊物品無法作價的問題在賄賂案件中更為突出。原西城法院院長郭生貴貪污、受賄一案中,反貪干警查獲了兩幅名家的字和一幅名家的畫,檢察機關起訴時也對字畫進行了指控,但法院最終并沒有認定,法院認為公訴方沒有完全排除對字畫真正價值的“合理化懷疑點”,所以不定。
重慶文強案更富戲劇性,公訴人在計算文強的家庭財產時,當庭出示了貴重物品的清單,其中最有名的莫過于一幅《青綠山水圖》。該畫曾被鑒定為價值364萬余元的張大千真跡。辯方提出異議后,這幅畫經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為“筆墨粗俗、款字浮弱,為一般仿品”。原來,重慶市價格認證中心根本沒對畫的真偽進行認定,就評估出了價格。最終,法院從文強的犯罪金額中減去了這筆數額。
法律人士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文物、藝術品等特殊物品的真偽鑒定和價值鑒定沒有統一的標準,缺乏權威機構和相應的法律規定,容易引發各方爭議。
指定機構讓鑒寶有門
在拍賣行擔任多年法律顧問的張之松律師認為,無論是盜竊案件,還是官員受賄案,都會存在特殊物品鑒定估價的難題。文物、藝術品往往難以定價,而且文物根本就不能出具價格鑒定。對此,有關部門應出臺規定,統一特殊物品的鑒定程序和標準。
張之松建議,根據慣例,確定文物、藝術品價值,可以依據前三年同類拍品的平均拍賣價,這樣就可以定出特殊物品的市場價格,法律對此應加以明確,解決特殊物品無法估價的司法難題。此外,司法鑒定在司法審判中相對權威,但現在司法鑒定機構只鑒定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張之松認為,國家應該指定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特殊物品的鑒定,出具鑒定結論和鑒定價格,解決辦案機關“鑒寶”無門的現狀。(新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