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拍賣企業知假拍假;少數文物鑒定人員職業道德缺失、虛假鑒定,影響惡劣;夾雜大量文物經營活動的古玩舊貨市場未得到有效監管,為盜竊、盜掘、走私文物提供了銷贓渠道。
——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宋新潮
據新華社北京7月5日電 記者5日從國家文物局了解,為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即拍品)審核工作,國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于發布之日起實施。
意見明確下列8類標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
(二)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于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
(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
(六)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
(七)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意見強調,要強化拍賣專業人員征集鑒定責任,健全標的審核制度,嚴格標的報審管理,規范拍賣圖錄管理。
標的報審材料中,須有本企業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含已考取《文物拍賣企業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標的征集鑒定意見,對出具虛假征集鑒定意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取消其專業人員資格。企業必須整場報審文物拍賣會標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賣會標的,不得少報、假報或以藝術品名義報審含有文物的拍賣會標的。企業須在所有拍賣圖錄顯著位置刊登相關批復文件,拍賣圖錄文字嚴禁使用“罕見”“僅存”“國寶”等誘導性詞語,不得擅自更改標的定名。
意見說,要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國家文物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暫停直至撤銷其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