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移民搬遷安置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顚S�,根據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陜南移民搬遷安置補助資金籌集與管理辦法》(陜財辦建〔2011〕33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移民搬遷安置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內安排、陜南移民搬遷安置工程借款、安排地方債券、相關專項資金整合、土地增值收益及其他社會投入、搬遷群眾自籌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整合包括現有與移民搬遷相關的扶貧搬遷、生態移民、以工代賑、危房改造資金以及退耕還林、地質災害和洪澇災害治理資金等。
第三條 對于集中安置群眾,以戶為單位分為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種建房面積,經審核批準,建房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住戶,最大不超過125平方米;特困戶根據家庭人口情況住房面積控制在30-50平方米;五保戶和孤寡老人納入敬老院、社會福利院等形式安置供養。對分散安置群眾,根據家庭人口和經濟狀況,參照集中安置的建房標準執行。
第二章 資金籌措
第四條 市縣區財政具體補貼政策為:
�。ㄒ唬� 對搬遷安置中的五保戶和孤寡老人納入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建設統籌解決;
�。ǘ⿲μ乩舻慕ǚ抠Y金由財政全額負擔,省、市、
縣區分別負擔50%、8%、42%;
�。ㄈ⿲τ诩邪仓萌罕姲匆韵聵藴守摀ǚ抠Y金,即
安置戶選擇60平方米自籌1萬元、選擇80平方米自籌2.5萬元、選擇100平方米自籌4萬元(超過100平方米以上部分費用由安置戶負擔);財政按每戶3萬元的標準補助,補助資金省、市、縣區分別負擔50%、8%、42%;剩余資金由縣區政府預算安排、整合相關專項資金、爭取中省市支持、土地增值收入及其他社會投入等籌措解決;
�。ㄋ模⿲Ψ稚仓脩舻慕ǚ抠Y金,財政按每戶3萬元的標準補助,補助資金省、市、縣區分別負擔50%、8%、42%,剩余建房資金全部由安置戶自籌。
第五條 市、縣區財政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確保政府補助資金足額到位。各縣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建房補助,同時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移民搬遷建設。
第六條 市級相關部門應當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積級向中省部門爭取陜南移民搬遷相關的扶貧搬遷、生態移民、以工代賑、危房改造資金以及退耕還林、地質災害和洪澇災害治理等方面的資金。相關專項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計其功”的原則由縣區進行整合,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搬遷安置群眾應本著節約從簡的原則和自身經濟狀況合理選擇搬遷戶型,并且按照國家規定的自籌標準籌集資金,對超出國家規定面積部分需提前足額支付建房費用。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移民搬遷安置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移民安置房建設補助和安置房建設直接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補助。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機構、人員經費等與安置房建設無關的開支,更不得用于購買交通工具、建設樓堂館所以及亂發獎金等開支。
第九條 省、市、縣區財政安排的移民搬遷安置資金全部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并通過市、縣區“中省專項轉移支付特設資金專戶”管理和撥付,納入省級專項資金動態監控,專項資金名稱為“陜南移民搬遷安置補助”,專項資金代碼為“305021”。市、縣區應確保�?顚S�,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條 中、省、市相關專項資金按原渠道,由市移民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級相關部門聯合下達整合投資計劃,由縣區進行資金整合。省、市按統一標準安排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依據建設任務,將預算直接下達到縣區。各縣區對集中安置房建設可以按照工程進度提前預撥30%的補助資金,待住房建成回購、安置戶入住后,據實清算并撥付剩余的補助資金。對分散安置房建設待工程竣工驗收、安置戶入住后,一次性清算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每年度結束,市、縣區移民搬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補助資金項目決算,提交安置房建設工程實施進展情況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和陜南移民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資金監督
第十二條 移民搬遷安置工程實行工程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制度,住房建設開工項目和竣工項目信息應在開工和竣工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按項目逐個公開。所有移民搬遷安置工程,應由陜南移民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審核備案,竣工后統一驗收。
第十三條 移民搬遷安置戶信息應當納入全省移民搬遷信息系統,實行網絡化管理。各縣區移民搬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移民搬遷地域和類別逐戶建立檔案,并且實行安置房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舉報和監督。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嚴格控制移民搬遷建房成本,嚴禁超標準、超計劃建設。各縣區集中開工的工程,應將工程預算逐級上報陜南移民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移民搬遷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防止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套取移民搬遷安置補助資金的部門和單位,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實施,至2016年12月19日廢止。(市政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