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就業援助工作,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陜西省就業促進條例》、國務院《關于批轉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國發〔2012〕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0〕2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就業援助,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第二章 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
第三條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包括:
�。ㄒ唬┓ǘ▌趧幽挲g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員;
�。ǘ┚喾ǘㄍ诵菽挲g十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ㄈ┻B續失業一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ㄋ模┊厴I后超過半年未實現首次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ㄎ澹┦ネ恋厍乙艳k理失業登記的被征地農民;
�。┦I的殘疾人;
�。ㄆ撸┪淳蜆I的城鎮退役軍人和軍烈屬;
�。ò耍┬枰獡狃B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ň牛┦∪嗣裾_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就業困難人員:
�。ㄒ唬o就業愿望的人員;
�。ǘo就業能力的人員;
�。ㄈ┮褟氖掠袆趧訄蟪辏ㄔ聞趧訄蟪赀_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作或已有經營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門面出租、入股經營等)的人員。
第五條 認定程序
�。ㄒ唬┳栽干陥笈c入戶調查相結合,準確掌握就業困難人員情況。已進行失業登記且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持有效證件到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對申報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登記,對其情況進行核實;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定期深入轄區居民家庭進行摸排,積極動員符合條件但未申報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申報登記。
對未進行失業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要進行失業登記,同時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ǘ┥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將初審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ㄈ┙值溃ㄠl、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對社區上報的就業困難人員資格進行復審,對復審合格的人員采取適當方式在其申報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沒有異議的人員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ㄋ模┛h(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街道(鄉、鎮)上報的就業困難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予以填寫。
第六條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對新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及時進行登記,建立臺帳和數據庫,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準確掌握就業困難人員的總量、具體情況等。
第七條 建立年度審核制度。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年審內容主要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基本信息變化情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失業狀態變化情況,享受就業服務和扶持政策情況,有無轉借、轉讓、出租、偽造、涂改《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行為。
未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注銷其就業援助對象資格,停止其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章 援助政策措施
第八條 政策咨詢和就業信息援助。采取各種形式開展政策咨詢,免費發放政策宣傳資料,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全面了解各項就業優惠政策和辦理程序;加強與轄區內企業聯系,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免費發布崗位信息,幫助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第九條 開展個性化援助。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機構工作人員主動上門,了解就業困難人員基本情況,做到家庭情況清、失業原因清、技能水平清、擇業意向清、聯系渠道清。對就業困難人員指定專人幫扶,針對其具體情況,研究制定個性化的援助方案,實施“一人一策”的重點幫扶,提高援助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
第十條 開展專項援助行動。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劃,組織開展“就業援助月活動”等專項援助行動,通過對就業困難人員家庭入戶走訪、舉辦專場招聘、開展政策宣傳、落實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進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援助。對有培訓意向的就業困難人員,優先安排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二條 自主創業援助。對有創業愿望和創業能力的就業困難人員,組織參加創業培訓,提供創業服務,促進其實現創業。對參加創業培訓符合條件的,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對自主創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可按照《關于落實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陜人社發〔2011〕28號)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援助。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引導企業吸納困難人員,幫助企業及時享受相關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優先實施免費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根據就業困難人員的特長和需求,幫助其確定適合自身實際的職業定位,提供適合的崗位,實現與用人單位的對接,促進其盡快實現就業。凡推薦就業成功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援助。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按照公益性崗位開發相關規定,合理開發崗位,安置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就業。在公益性崗位享受有關補貼政策達到規定期限的,應按時退出公益性崗位,不再享受有關補貼政策。公益性崗位實行實名制動態登記管理。
第十五條 跨地區轉移就業援助。通過勞務輸出、勞務協作等形式,積極開發適合崗位,提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幫助困難人員實現跨地區轉移就業。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援助。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援助。對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積極為其提供保管檔案、接續社會保險等服務。
第十八條 跟蹤服務援助。對已就業人員通過開展“回訪本人、回訪家庭、回訪單位”的“三回訪”活動,及時掌握情況,切實解決困難,落實相關政策,使其獲得相對穩定的就業。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 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行屬地管理服務。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一步完善就業困難人員登記認定、動態管理、分類幫扶、跟蹤服務等規章制度,完善幫扶責任制,落實幫扶措施,明確援助工作的內容、時間、效果,促進就業援助工作實現常態化、規范化,保證“出現一人、認定一人、幫扶一人、穩定一人”就業援助工作目標的實現。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在三十日內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幫助其實現就業。
第二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就業困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ㄒ唬┍挥萌藛挝讳浻玫�;
�。ǘ⿵氖聜€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ㄈ┮褟氖掠蟹€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ㄋ模┮严硎芑攫B老保險待遇的;
�。ㄎ澹┩耆珕适趧幽芰蛩劳龅�;
�。┤雽W、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ㄆ撸┍慌行淌毡O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ò耍┙K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ň牛┻B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ㄊ┮堰M行就業登記的;
�。ㄊ唬└魇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定期更新數據庫。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工作責任制。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更新有關數據,確保就業困難人員數據庫信息真實準確。對遷出的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在數據庫中更新。
第二十二條 完善保障措施。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基礎設施和服務能力建設,充實工作力量,不斷提高為民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 實行績效管理。根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及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分別承擔的就業援助工作職責和完成任務的具體情況,全面實施就業援助工作專項績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工作成效與獎勵掛鉤激勵機制。
第五章 組織宣傳
第二十四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把開展就業援助工作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的大事來抓,進一步提高認識,按照精細化、長效化要求,全面加強就業援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政策,幫助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密切配合,落實各項就業援助政策措施,切實做好就業援助工作。
第二十五條 完善工作機制。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就業援助工作指導,定期開展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實施季度調度制度,逐級上報工作進展情況,按照《就業援助工作情況》要求,做好報表上報工作。
第二十六條 加大宣傳力度。采取貼近群眾的宣傳形式,幫助就業困難人員了解就業援助的具體政策措施,做到政策宣講到人、措施說明到位。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政府為就業困難人員制定的各項政策措施、就業援助的成功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就業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