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刪去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
五十九、將第二百四十五條改為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第七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六十、刪去第二十六章“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章節序號及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市政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