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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及公示內容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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