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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晚報:孫楊和中心應該簽合同

      2011-09-01 10:51:01 來源:

       �。ㄖ行戮W)孫楊和游泳中心鬧起了不愉快,撥開表面的層層迷霧,引發矛盾的最根本原因無外乎“利益”二字,而雙方之所以會因為利益相互扯皮,原因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因為沒簽合同。

        游泳中心說這是國家隊的活動,作為國家隊一員的孫楊有義務配合,既然說到了義務,那么你就應該拿出合同,如果沒有合同有成文的規定也行。根據目前的情況,如果真要游泳中心拿出合同,他們很有可能拿出體育總局前身、也就是國家體委在1996年頒布的“505號文件”,在那份文件中明確規定,“國家級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產都屬于國家所有”。但是針對當初的這份文件,很多法律界專家都明確表示,這一規定與我國的《民法通則》有嚴重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003年,姚明和可口可樂公司的肖像權官司曾經炒得沸沸揚揚。當時,中國籃協授權該公司使用了姚明的肖像權,而姚明本人則并沒有與后者簽訂任何合同,于是雙方訴諸法庭。這場官司最終以庭外和解告終,可口可樂公司向姚明致歉。不過,由于沒有經過法庭宣判,所以當初我們也就失去了對這份 “505號文件”合法性確認的最好機會。這一次,國家隊在孫楊“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擅自與廠商達成協議,并在商業產品上使用了孫楊的肖像,那么肯定已經構成侵權。而孫楊此次抨擊游泳中心,使得國家隊運動員無形資產和商業開發相關的法律問題再度引起各界的關注。

        就在這兩天,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國家游泳隊意識到明星運動員商業開發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確規定,即運動員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隊,不允許個人單獨簽約。這番話乍一聽很有權威性,但仔細想想真的是很傻很天真,在有正式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你憑什么去作出這種與法律相違背的規定?

        姚明和可口可樂的風波已經過去了,孫楊與游泳中心的矛盾看上去也將無疾而終,但同樣的事情肯定還會再度發生,與其到了那個時候再鬧,還不如體育總局現在就下決心和所有國家隊隊員簽合同,規定你只要進了國家隊,肖像權就必須歸我們使用,并且商量好利益分配,那到時候自然就沒人鬧了。

        簽合同吧,還是有了合同好辦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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