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韓肇忠 程光文 王明)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要經過法院司法確認,才能具備與法院判決書一樣的強制執行效力。8月10日,山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人民調解法》實施以來陜西商洛首例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決定書。
余某與任某系同組村民,因余某砍其核桃樹枝,雙方發生口角,繼而任某與余某妻子南某發生廝打,致南某受傷。經山陽縣高壩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由任某賠償南某1400元,雙方糾紛一次了結。達成協議后,雙方又向山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受理后,山陽法院立即安排法官對調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及時作出該院受理的第一份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決定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并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司法確認制度的實施,既節約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又減少了訴訟成本,真正實現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成功對接,對構建和諧社會、化解社會矛盾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