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田基恒)近日,陜西省商南縣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規范標準,完善程序,明確適用方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是規范和解標準。首先確立了遵循意思自治、科學合理指導、加害人悔罪和兼顧公共利益等原則。刑事和解不僅要體現受害人與加害人的利益,更要兼顧公共利益,不能以損害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仰為代價而進行機械的和解。其次,適當界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刑事案件范圍采取列舉法和排除法綜合加以確定。將輕傷害犯罪案件、過失犯罪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納入刑事和解案件范圍內。第三,明確刑事和解適用條件。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真誠悔過,并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賠償、補償等事項協商一致,并且已經按照刑事和解協議書、刑事和解調解書實際履行或提供有效的履行擔保;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給予諒解,要求或同意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的幫教條件。
二是完善和解程序。以建立刑事和解嚴格審查機制和刑事和解多元參與制度為核心,對決定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實行三級審查制度,由承辦人根據刑事和解適用范圍、條件及適用的公平性、適用效果加以審查,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層報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審批同意,啟動程序。對于將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提請本院檢委會討論決定。同時,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案中監督、案后跟蹤,如有不合法或違背當事人意愿的和解,根據現行審查逮捕程序及審查起訴程序予以糾正,以防止和解工作中出現執法不嚴等情況。
三是明確適用方式,保證和解效果。在審查批捕階段,對達成并履行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予逮捕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對達成并履行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或者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撤銷案件。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建議判處緩刑或從輕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