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柞水人民檢察院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的內外監督制約,規范偵查權的行使。
一是教育干警牢固樹立“監督者更應被監督”的觀念。針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偵查對象特殊等特點,教育偵查工作人員正確運用偵查權,努力克服對監督制約的反感、厭煩和抵觸情緒,在各方監督制約下開展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使偵查權的行使有所顧慮、受制約、有監督,在陽關下運行。
二是建立健全并全面執行關于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開展內外部以及全面、全程監督制約工作的機制或規定,保證偵查權的有效運行。如認真落實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有效適應兩個證據規定實行條件下的執法辦案新形勢,提高依法偵查取證和查處、揭露、證實犯罪的水平;認真落實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改革和立案報備、撤案報批等制度,強化上級院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監督制約;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對每一個執法行為、執法環節、執法措施作出明確、嚴密、標準、可操作的規定,強化偵查管理、監督和考評,形成充分體現權力監督制約、保障嚴格規范執法的辦案流程管理機制,增強監督制約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三是完善外部監督機制,認真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社會各界包括媒體監督,同時積極探索偵查公開的措施和途徑,夯實偵查權正確行使的基礎,確保執法公信力。(柞水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