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
■ 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
■ 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
■ 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新股發行后續改革日前啟動。
中國證監會20日發布了《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及《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吨笇б庖姟诽岢隽�“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等第二階段的四大改革措施。而對于主承銷商配售權、存量配售問題,證監會表示將繼續進行研究,待市場條件成熟時擇機推出。
“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295家企業(上海主板公司22家、深圳中小板公司180家、創業板公司93家)按照新辦法發行新股。從目前情況來看,新股發行進展有序,各項改革要求逐步落實,達到了第一階段改革目標,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場條件已基本具備。”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經深入研究并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按照改革的統一部署,現啟動新股發行后續改革。
據負責人介紹,第二階段改革的主要考慮是在前期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強化對詢價機構的約束,合理引導市場;進一步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強化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的職責。具體措施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二、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稱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
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投資者的原則和標準,包括最低注冊資本、管理資產規模要求,專業技能、投資經驗要求,市場影響力、信用記錄要求,業務戰略關系要求,鼓勵長期持股等。主承銷商應當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推薦標準、決策程序以及最終確定的投資者名單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制訂指引指導登記備案工作。
三、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須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
四、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