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北京市法院系統首份《個人消費貸款審判白皮書》顯示,個人住房貸款案件占整體借款類案件的比重逐年上漲。2011年,這一比例從4年前的10.97%上升到36.78%。
西城法院發現,在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銀行自身審查不嚴,相應制度不落實,資信評定不科學,以及內部人員存在違規操作等是造成銀行貸款風險的重要原因。
例如,實踐中,幾乎各銀行都對個人住房消費貸款的業務量規定了較高指標,但對貸后跟蹤檢查等沒有硬性指標控制。在利益驅使下,個別信貸人員或者與開發商勾結,發放“假按揭”貸款;或者收受借款者好處,給那些明知道信用條件差的借款者發放大量貸款;或者為完成信貸指標,將貸款發放給自己的親戚朋友。
不僅如此,法院還發現,很多銀行存在貸款審查不嚴、相關制度未落實等問題,個別信貸員對借款人的真實身份、收入情況、家庭狀況等了解得不詳細,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完全流于形式。
與此同時,在銀行外部,開發商“假按揭”引發的風險已經成為當前對銀行造成危害最大的風險源。
據介紹,“假按揭”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開發商找自己公司員工、股東、親戚朋友等冒充購房者,填寫真實的預售合同、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由這些人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套取貸款,一旦獲利后便脫身而去。另一類則是開發商偽造借款人簽名,以假手續向銀行申請貸款。如果開發商不按時還款,“被簽名”的借款人又以沒有真實購房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時,銀行貸款便面臨極大的風險。
西城法院提出,銀行內部應該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強化對借款人購房目的、月收入數額及收入穩定性的審查,同時還應建立起動態的貸后監管機制,改變當前重貸款輕管理的現狀,盡可能降低風險減少隱患。
西城法院還發現,違約處理程序啟動得越晚,金融機構遭受的損失就會越大。而當前,銀行在個人住房貸款發生違約時,往往不能對違約貸款進行盡早處理。法院建議,相關部門應該重視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的設計,定期修訂合同文本。(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