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特約評論員 熊志
9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稱,撤銷核準第603857號商標“金銀花”注冊商標轉讓、續展的決定。這意味著,曾鬧得沸沸揚揚、一度陷入膠著狀態的上百家花露水生產企業被訴商標侵權案發生根本性逆轉,原告涉嫌用無權利商標惡意索賠。
之前,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金銀花”商標,在全國發起數百起商標侵權訴訟,索賠超千萬元。而被起訴的企業,大多數是在瓶身標注了“金銀花花露水”。這一批量化的商標維權事件,引發了“碰瓷式維權”的巨大爭議。
在此前地方法院的一審中,碧麗公司以勝訴居多。今年3月,最高法決定提審“金銀花”商標案,一些地方法院隨后中止原判決執行甚至二審直接改判。在部分法院,碧麗公司申請了撤訴。
這次“金銀花”商標被官宣撤銷,意味著碧麗公司進行的商標維權所基于的一個最基本事實——“金銀花”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商標,已經不存在了。這注定會給系列案件走向帶來徹底的反轉。
這樣的劇情轉折,既回應了輿論爭議,也是回歸商標權利保護的法律本源。
首先,碧麗公司發起維權訴訟,前提當然是其合法擁有“金銀花”的商標權利。而事實是,“金銀花”商標早在1994年就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原因是該商標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違反了《商標法》,“屬注冊不當”。
奇怪的是,該被撤銷的商標后來卻“死而復生”,進行了兩次轉讓,最終由碧麗公司受讓取得,成為其索賠的維權工具。這到底是怎么做到的?更進一步,商標撤銷的事實,為何在地方法院的一審中普遍沒有被采納?
國家知識產權局這次的核準公告,等于是重申了當年的撤銷決定�!捌ぶ淮�,毛將焉附”,既然商標本身都無效,經過轉讓而得到“金銀花”商標的碧麗公司,自然就不存在權利主張的事實基礎了。
事實上,即便這一商標沒有撤銷,碧麗公司以此為由進行批量維權,于法于情于理,其訴求都很難站得住腳。
先說法律方面。被起訴的公司,一審被判侵權,主要原因是瓶身標注的“金銀花”字樣過于醒目,字體大于產品本身的商標名,所以“構成侵權”。
在《商標法》中,一些通用名稱也可以注冊,就像“蘋果”“小米”可以注冊成手機商標,但通用名稱的注冊有嚴格的規范,《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金銀花”本身就是一種公眾耳熟能詳的植物,也是相關公司產品的重要原料。對于這種知名度很高的通用名稱,商標權利人沒有理由獨占,把公共資源據為己有。
之前撤銷“金銀花”的商標,理由正是在此。也就是說,把作為主要原料的金銀花,當做化妝品的商標名來進行注冊,這種爭議性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規的。
而且,跟之前的“潼關肉夾饃”“青花椒”等商標維權風波一樣,此次事件中,通過“碰瓷式維權”獲利的意味也很明顯。
據報道,在碧麗公司批量起訴的施壓下,一些被起訴公司被迫簽署了5-15萬元不等的所謂“商標諒解協議書”。而那些沒有花錢息事寧人的公司,因為侵權訴訟導致商品下架,給自身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喪失了兩三年市場機會。碧麗公司已經涉嫌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所以,最高法提審,地方二審改判,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商標撤銷的再認定,也是重申一個常識——要保障知識產權,嚴格治理商標侵權,但商標保護也有明確邊界,對于廣撒網式的碰瓷式維權,法律絕對不會支持。
在之前的“青花椒”等商標糾紛中,最高法相關人士明確表示,對于惡意搶注公共資源、地名、名人的名字等類似“碰瓷式維權”,必須堅決依法整治。
回到此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最新公告,等于為糾紛明確了權利主張的基礎。一方面,被起訴的公司可以依法維權,索賠損失;另一方面,也有必要進一步調查清楚,早就被撤銷的商標還能轉讓并生效,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此次糾紛也再次提醒:知識產權要依法保護,但也要防止權利被濫用,扭曲知識產權和商標保護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