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2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3月22日發布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2013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日本40.5%,美國30.1%。2019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4年1月2日,商務部收到浙江鴻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間苯二酚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申請人未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F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間苯二酚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按照商務部2019年第10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9年第10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