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4月11日電 (陳靜 陸希成)《昆明市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新聞發布會10日在昆明召開,全面解讀云南省首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地方性法規。其中,《條例》明確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開德介紹,2023年,民營經濟創造了昆明市40.4%的國內生產總值、貢獻了49.8%的稅收,為推動昆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重要貢獻。制定《條例》就是要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振民營經濟發展信心。
《條例》共30條,不分章節,以市場調節、公平競爭、扶持引導、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為主線,對明確工作職責、優化營商環境、強化要素保障、健全公共服務、保護合法權益、設定法律責任等6個方面作出了規定�!稐l例》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從具體內容看,《條例》在明確工作職責方面,對行政行為主體“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民營企業“法無禁止皆可為”,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要求、有約束,對民營企業更開明、更開放。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規定民營企業家可以受聘作為營商環境監督員,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營商環境優化的多元監督體系。
在強化要素保障方面,規定應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民營企業轉型發展、技術創新、開拓市場;強化用地保障并降低用地成本;健全金融機構融資和融資增信支持;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引進和培育產業領軍人才等。
在健全公共服務方面,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購買社會化中介服務的民營經濟組織適當給予補助。
在保護合法權益方面,對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作出了規定,比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違約拖欠民營經濟組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不得要求民營經濟組織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等。
在設定法律責任方面,《條例》從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方面設置法律責任,保證條例各項規定得以落實。
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戴惠明稱,《條例》的出臺,體現了昆明市委、市政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堅定決心,將為全市民營經濟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