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山
人們常說:生命是無價的。也就是說,人的生命是最為寶貴的,無法計價,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然而,從現實情況看,人的生命是可以估價的。古今中外,都存在“命價”的計算問題。
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成文法典中,賠命價有著很重要的地位。公元前287年,羅馬平民會議通過的《阿奎利亞法》規定:“如果某人非法殺死一名他人的奴隸或者一個屬于牲畜的、他人的四足動物,他將被判罰按照該物在當年的最高價值向所有主賠償。” 中世紀歐洲,法蘭克王國的《撒克利法典》中規定了各個等級的人命價格:貴族最高,自由人次之,奴隸最賤。該法典還規定,殺死女性要賠償更高的命價,而且,賠命價一般在一百金幣以上,平民承受不起。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第2章第178節經文規定:“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尸親有所寬赦,那么,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
與西方相比,中國的“命價”計算歷史更為悠久。早在夏朝,可以“二千饌”折抵死罪(《史記·平淮書》:“夏后氏不殺不刑,死罪罰二千饌”)。據悉,當時,1 饌等于6兩銅。那么,在夏朝,一條命可以值12000兩銅。秦朝法律規定,可以用金錢等形式贖免耐、黥、遷、宮、死�!短坡墒枳h》規定:年齡在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或者“篤疾”,犯反逆殺人應當判處死刑的,刑部、大理寺應就其罪狀和身份,報請皇帝裁決能否適用贖刑�!哆|史》卷115記載,西夏的黨項族明令:“殺人者,納命價錢百二十千。”這是“命價”一詞在中國古書中最早的記載�!督鹗贰肪�1記載,女真族有這樣的習俗:“殺人者,償馬牛三十”�!洞竺髀�·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律》制訂時,這筆錢折合白銀四十二兩,相當于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到了清朝,咸豐九年(1859年),福建布政使張集馨向皇帝匯報說,福建普通人的命價為每名三十洋元。根據吳思(著有《潛規則》與《血酬定律》)的折算:19世紀50年代,大米的平均價格是每石二點四洋元,一條人命的價值不足一千八百斤大米,不過兩千元人民幣。
到了現代,“命價”一詞較少提及,但是,實質上的“命價”計算依然廣泛存在。而且,不論中外,“命價”存在較大差異。
就當前中國的情況看,不同行業的“命價”不同。按照山西、四川等地區2004年出臺的相關規定,遇難礦工死亡補償最低標準為每位20萬元。按照《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承運人按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金額為人民幣7萬元。按照《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萬元。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按照這個標準,2002年7月1日被小公共汽車撞死的長春理工大學高級實驗師盧耀華,其家屬只能獲得7.8萬元的賠償�!蛾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公布)規定,觸電致死的死亡補償費最多可補償二十年。這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補償年限提高了一倍。
城市與農村的“命價”也不相同。云南日報網2005年8月13日的報道說,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存在5:1的差異。譬如說,同一個車禍,如果是市民撞死農民,那么他只需賠償幾萬元,但如果是農民撞死一位市民,他要賠償10多萬元,甚至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