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包含了翹尾因素的數據,容易讓人們對房價或物價走勢作出錯誤的判斷,甚至誤導宏觀經濟決策。那么,分析物價的同比增長情況,應當剔除翹尾因素的影響,重點關注新漲價因素的變化情況,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那么,如何科學的衡量房價上漲的幅度呢?由于我們所需要的數據是年度全年房價上升的程度,也就是說,我們需要的是報告期房價增長的情況,而不是報告期的平均價格與基期平均價格的比較,那么,可以用報告期(本年)12月份的數據與基期(上年)12月份的情況相比較。比如,2009年12月份比2008年12月份的房價同比上漲7.8%,則應該認為2009年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上漲7.8%。這個數據遠遠高于國家統計局公布的“1.5%”,當然也低于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的“25.1%”。
當然,我計算的“7.8%”這個數據,與我們通常的感覺也是不同的。為什么?原國家統計局局長李德水說:“調查時采集的數據是開發商報送的數字,也可能難以完全反映實際交易的價格”(《東方早報》2010年3月11日);還有一點是,統計局的數據是全國70個大中城市的房價平均數值。假設A城市每平米房價為10000元,另一個城市1000元,平均的結果是平均房價為5500元。而有些地區的統計口徑還不同,有的“住宅成交價格”包括了經濟適用房,有的則不包括。顯然,2009年北京等房價瘋漲的城市,在統計的時候,“被平均”了,“被拉低”了。
既然問題出來了,如何補救?答案很簡單:統一統計口徑,以住房實際成交價格為樣本(不再由開發商報數),并采用更為合理的計算方法。如此,我相信,統計部門必將給大眾以客觀的數據。(此文被《經濟參考報》等媒體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