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名。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聘請部分符合條件的人員;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家協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藝術局各推薦一名符合條件的人選,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審核聘請。
評獎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聘請。
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承擔事務性工作。
五、評獎程序
1、參評作品的征集與審核。
茅盾文學獎評獎辦公室向中國作家協會團體會員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藝術局、出版單位、大型文學期刊和持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重點文學網站等征集參評作品。作品的參評條件以評獎辦公室公告為準。
作者可向上述單位提出作品參評申請。評獎辦公室不接受個人申報。
評獎辦公室依據參評條件對所征集的作品進行審核,參評作品目錄經審核后向社會公示。如發現不符合參評條件的,評獎辦公室有權取消其參評資格。
2、評選和產生獲獎作品。
茅盾文學獎評獎實行票決制,評獎細則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制訂。
評獎委員會在對參評作品閱讀、討論的基礎上,選出不超過十部提名作品;在提名作品中選出不超過五部獲獎作品。
提名作品向社會公示。
投票實行實名制。投票、計票在公證機構監督下進行。
評獎委員會主任主持評獎工作,不參與投票。
3、評獎結果發布和頒獎。
評獎結果經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批準后發布。舉行頒獎大會,公布授獎辭,向獲獎作品的作者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向獲獎作品的責任編輯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