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昨日公布了《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從今日起至21日征求各界意見,《辦法》設立了預警報告制度,規定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做出合法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退出物業項目的決定書面告知相對方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
為避免產生沖突,《辦法》強調:原物業服務企業未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新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駐物業項目。
對不按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強行進駐物業項目的物業企業,《辦法》規定:該企業2年內不能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其管理的項目3年內不得參加國家、省、市的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選。
舊物管沒有繳清費用
不得對用戶停水停電
《辦法》規定,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
物業項目的上述費用按相關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后向專營服務單位代繳的,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已代收費用但未向專營服務單位清繳的,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按相關約定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追繳有關費用,不得以物業服務企業未清繳費用為由而停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物業合同到期3個月前
應開業主大會選聘物管
《辦法》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表決同意。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且原物業合同屆滿,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做出選聘決定為止。
舊物管毀業主檔案
最高可罰20萬元
《辦法》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與業主、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如果不按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國土房管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另外,原物業服務企業損毀或者破壞屬于全體業主的檔案資料、財物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新聞背景:
新舊物管交接易引發矛盾糾紛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表示,當前,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新舊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接管方面,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為此,《辦法》從近一年前開始起草,召集20家物業服務企業的代表舉行研討會進行論證,并征集了10余名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的意見建議后進行了修改。下一步,將結合公眾的意見進行修改,并經市國土房管局辦公會審議后報市法制辦審查備案,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臺。(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