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政協委員不僅對廉租房、公租房層高低于限價房、經適房表示不同意見,應該認真對待。保障房在層高上設不同標準,節省下來的建筑成本,和被損害的平等原則之間,孰輕孰重,值得仔細權衡。用于租住的政府房屋,與政府提供的用于出售的低價房屋,都是政府建設,政府在建設標準上因為是否會出售而采用不同的層高標準,意味著政府認可租客只適宜于住較矮的房子,這將構建怎樣的政府形象?
兩位委員反對限價房和經適房,認為保障房只能是廉租房、公租房。這一意見不是沒有道理。保障房用于保障弱勢人群的基本居住需要,而非向人贈送部分的房屋財產,邏輯上是成立的。不過,《保障房設計指引》只是一份技術規范,而非制定保障房政策,既然現在政策中保障房仍有限價房、經適房這兩種類型,《設計指引》也要對這兩類保障房的設計確立標準。兩位委員當然可以在任何場合對限價房、經適房的存廢提出意見,但更適于向政策制定部門提出。
保障房是否應當配置車位,涉及到我們怎樣理解“保障”二字。保障房保障人的基本居住要求,針對那些無法自力獲得居住條件的人群。擁有私家車的人群,考慮到其支付能力,不應被列入保障對象。而且隨著城市堵塞的增加,今后保有私車的成本將會越來越高,因此即便從發展的眼光看,私家車擁有者獲得入住保障房的資格仍是困難的。當然保障房也要保障人們的出行需要,那就是建設方便的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房入住者也會獲得個人發展,那樣他們將購買商品住宅,那里會考慮其駐停車輛的需要。
韓志鵬委員提出的保障房小區“不要建成貧民窟”的觀點,尤其值得肯定。保障房小區的容積率,看起來可能較低,但因為容積率是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保障房的低容積率,不代表居住密度。同一建筑面積,保障房內居住的人員,大大高于一般住宅區居住人員。100平方米的保障房,可能住進6個人,而普通住宅可能只有3個人,這就意味著容積率相比的情況下,保障房小區里居住人口會翻倍,如何避免居住密度過高,形成對人的生活的擠壓,造成人際關系的緊張,是不能不考慮的問題。
制定保障房建設指引,事關社會共同利益。它不只是保障房入住者的切身利益之所在,也因其涉及財政投向而關系到所有市民的利益。保障房建成后是否能夠滿足入住者的基本需求,是否能夠成為良好的社區,同樣既關乎入住者的直接利害,也關乎城市社會的直接利害。許多公共政策問題都是這樣,看起來它只涉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實際上涉及到城市社會的全體。充分的討論是必需的,除了開放的專家評審,還要讓市民意見有充分表達的機會。(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