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旅游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是進一步加強旅游監督管理、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提升旅游服務質量的法律保證,是實現旅游業發展兩大戰略目標的制度基石。
旅游市場秩序是關系到旅游者和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關系到全社會對《旅游法》實施效果的評價。就如何更好地發揮《旅游法》對旅游市場的規范和促進作用等問題,記者日前采訪了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江。
提供有力支撐和重要保障
記者:《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我國第一部旅游綜合法�!堵糜畏ā返膶嵤⿲⒔o旅游監管工作帶來什么影響?
杜江:《旅游法》的內容涵蓋市場規范、權益保障和旅游促進三大方面,既是規范法,也是保障法,又是促進法。但無論是規范法、保障法還是促進法,都與旅游監管和質監執法部門承擔的工作高度相關。旅游監管和質監執法的重要任務,就是保護旅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堵糜畏ā反_立的旅游市場綜合監管機制、旅游者權益保障制度、旅游服務合同制度以及對誘導欺騙強迫消費行為的規范措施等,為加強旅游市場規范和監督管理、加強旅游質監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撐。扭轉低價操作模式
記者:“零負團費”等低價操作模式是旅游市場的頑疾,歷經多年的嚴厲整頓依然屢禁不止�!堵糜畏ā穼Υ耸侨绾我幏兜�?
杜江:《旅游法》針對“零負團費”低價操作模式,設置了規范、禁止和處罰性規定,相關條文達到10多條。其中引起很大關注和熱烈討論的是第三十五條。
從修訂、實施《旅行社條例》甚至更早開始,業內就一直有一種很強烈的主張,認為“零負團費”是市場選擇的結果,政府、法律不要管,也管不了、管不好。值得注意的是,經濟學中有一種理論叫“市場失靈”,是指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在有些領域和有些階段不能發揮作用,需要政府通過法律、行政來強制干預管理。“零負團費”低價操作模式就是市場失靈,“掛靠承包”也是。在這種低價操作模式中,可以說沒有贏家。所謂的“買團”、“賣團”、“賭團”和“人頭費”、“填坑”等,都是這種低價操作模式的真實寫照。
《旅游法》把解決“零負團費”等低價操作模式作為重點,就是要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這也是旅游監管執法部門貫徹《旅游法》的重點、難點。因此,貫徹落實好第三十五條,是旅游監管執法部門的法律責任,關系到全社會對《旅游法》實施效果的評價。
合同監管是突破口
記者:“旅游服務合同”一章被認為是《旅游法》的重要創新,您怎么看?
杜江:《旅游法》在規范旅游市場方面,突出了市場機制的作用,旅游服務合同得到了空前強化。這是多年來我們一直努力探索和始終堅持的。先前《旅行社條例》對旅游合同做出了比較明確、全面的規定,其后國家旅游局還與工商總局制訂、修訂了團隊國內游、出境游、赴臺游以及一日游等多個合同范本,很多地方、城市的旅游主管部門還會同工商部門制訂了標準合同。增強合同意識,就是運用市場機制來規范旅游市場,這是大家一致認可的目標和方向。
《旅游法》對旅游服務合同、合同糾紛處理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更多地運用現有的法律制度和市場機制來解決旅游監管遇到的難題,是貫徹《旅游法》的亮點,也是符合旅游業發展實際的。游客與旅行社簽訂旅游服務合同,合同中包含的內容,就與價格有了必然的聯系,與游客對旅游行程最終的評價有了必然的聯系,合同就成為判斷旅游服務質量優劣、處理旅游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和憑證,旅游監管部門應當突出抓好這方面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