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立功成貪官減刑“救命稻草”
近年來有些落馬貪官為減輕懲罰,想方設法利用各類手段“立功”,以致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立功情形,嚴重誤導了審判結果。貪官假立功問題,已引起司法高層關注……
據《現代快報》報道,法律人士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有些落馬貪官為減輕懲罰,也想方設法利用各類手段“立功”,以致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立功情形,嚴重誤導了審判結果。
“對于貪官的立功認定,應當嚴格加以甄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立功”法律規范的指引和評價功能,如果被落馬貪官不正當利用,就有違“立功從寬”制度之本意。
神秘的“立功表現”
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也屢見貪官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但由于具體立功內容鮮為外界所知,也就顯得格外神秘。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一審判處死緩。據稱,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能夠免死,除退還全部贓款外,還有“立功表現”。隨后有關部門進行解釋說明,但僅公布了適用于立功表現的法律條款,并沒有公布立功的具體細節。
從公開披露的情況來看,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的貪官不在個別。比如,國家藥監局藥品注冊司原司長曹文莊、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長杜崇煙、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等等。
立功表現的認定在一些地方并不嚴格
據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對貪官立功表現的認定,在一些地方并不嚴格,有的是辦案部門出具一份證明材料,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后就得到認可,而作為貪官立功的證據,甚至不過問立功線索的來源渠道。不少貪官因此把假立功當成了“救命稻草”。
一些貪官還買通辦案人員為自己提供立功線索,“真線索,假立功”。2008年5月,浙江省松陽縣檢察院依法對麗水市中等專業學�?倓仗幐敝魅沃x壽良以貪污罪立案偵查�?紤]到謝壽良系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檢察機關決定對他取保候審。期間,經私下交易,負責監管謝壽良的松陽縣西屏鎮派出所原所長方建軍為謝壽良提供立功線索,并為其出具了檢舉立功情況說明。法院據此認定謝壽良有立功表現,依法減輕處罰,判處謝壽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事發后,方建軍獲刑一年零三個月。
據了解,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關于立功問題的規定,并沒有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身份進行區分。實際上,與其他一般罪犯相比,由于貪官原先掌握豐富的“資源”,也有更多“立功機會”。針對這種情況,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成言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貪官的“立功機會”,不少是從非法渠道獲得,這不但無法體現貪官的悔罪誠意,而且也容易導致立功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出現不公現象。
已引起司法高層關注
據知情人透露,貪官要通過假立功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其實并非貪官一人能夠完成,這需要許多人密切配合,整個運作程序極其隱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