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陸“兩會”期間,一個消息引起多方關注:中央維穩辦將起草一份關于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以下簡稱“風評”)的指導性文件,以引導全國各地業已存在的“風評”嘗試。
這個消息來自于重慶市人大代表陳萬志,陳在“兩會”期間提出了《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制度的建議》,事后他收到了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回復,告知中央維穩辦將起草全國性的風評指導文件,送交國務院法制辦�!而P凰周刊》記者就此消息求證,得知該文件尚未到達國務院法制辦。
與此消息印證的是,“建立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被寫入了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這意味著,“風評”將不再止步于少數地方的自發試驗。而一旦推廣,現存各種“走過場”“低效率”的疑問也須求解決之道。
“風評”事關維穩
近年來,出于拆遷等社會矛盾的加劇帶來的維穩壓力,大陸一些地方開始探索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在重大事項的論證過程中,綜合考慮評估其社會穩定風險。
根據來自中央維穩辦的數據,2009年以來,遼寧省對重大決策和項目建設進行穩定風險評估,其中15%的項目被叫�;蛘邥壕�;2010年以來,通過風評,河南省先后否決了105個群眾不支持的項目,占整個評估項目的11%。風評的效果似有數據支持,去年上半年,群眾對定政策、做決策、上項目不滿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同比下降了11.2%。
四川省遂寧市是最早探索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地方之一。2003年開始擔任該市政法委書記的魏福友曾對媒體說,他剛上任那兩年,感覺自己有點像“消防隊長”,去參加工程項目開工典禮,典禮還沒結束,群眾就圍上來了。
2005年初,遂寧市在全國率先建立了重大工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明確規定,凡新建工程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不得開工,評估出的嚴重隱患未得到妥善化解不得擅自開工。
隨后,評估范圍拓展到重大政策、重大決策、重大改革和其他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辦法,并進一步完善了評估流程。目前,企業排污、行政性收費調整,甚至重大商貿、文體、慶典等活動,都被納入了“風評”范疇。
遂寧市政法委有關工作人員介紹,“風評”機制分五步走:一是由決策、政策建議或項目建設部門制定評估方案,組織開展初評。二是由維穩主管部門會同法制和業務主管部門對評估事項進行評估。三是通過召開聽證會、問卷調查和媒體公示等形式征求群眾意見。四是召開專家、部門和群眾代表評審會,確定風險系數。五是黨委、政府運用評估成果,進行科學決策,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至2010年底,遂寧共對496件重大決策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其中25項決策經評估被否決,其中包括高耗能、高污染等外來投資項目,不合法的土地征用項目。2005年以來,遂寧通過“風評”,共預防和消除涉穩隱患527起,經評估實施的重大事項均未發生群體性事件。
遂寧“風評”機制下的維穩經驗很快得到中央高層關注,2007年,中央維穩辦到遂寧進行專題調研,隨后,中央維穩領導小組向全國發文推廣遂寧經驗。近幾年來,全國有24個�。ㄗ灾螀^、直轄市)的300多個縣市通過派考察團和索要資料等方式,向遂寧取經。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徐家良介紹,2006年前后,“風評”機制在全國各地成規模出現。在他看來,這與社會轉型期各領域矛盾凸顯直接相關。徐家良認為,正是因為已有的體制無力解決當前面臨的一些事關穩定的問題,所以才出現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樣的新概念。至少在技術上,這是一個漸進的嘗試。
選擇性和“簡易程序”
風險評估的權威性并不是天生牢靠的。
“不按照評估報告實施,項目實施完了才把評估報告送過來的也有。”河北某縣一位分管政法委的市委官員說。該縣在全省率先出臺了風險評估機制。
在媒體報道中,地方政府列舉出的一系列數據,一定程度上證明了“風評”機制的有效性。但這種有效性需要打折。
陳萬志介紹,雖然各地對應該評估的事項做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真正列入評估的事項還比較少,“風評”還是“選擇性”程序;一些地方仍存在“走過場”情況,導致群眾參與度不高,一些職能部門為保證項目進度,評估事項走“簡易程序”。
指標的確定也是問題。對什么是風險,什么是群體性事件,群眾不贊成不同意怎么判斷,都因人因地而異。
自2009年起,前述河北某縣在全省率先探索“風評”機制,在國企改革中應對風險的預案,甚至細化到具體矛盾隱患可能的帶頭人,對其進行重點管理,一一列出防范及解決措施。
2010年初,河北省出臺關于全省“風評”的指導性文件,但操作起來,依然暗存隱患。“有的項目51%的群眾同意,怎么實施,風險是大是��?有的工業項目,征地這一塊,70%同意,30%不同意,雖然按程序走了,具體實施的時候,往往是少數人把多數人共同的訴求攪黃了。”前述河北某縣的官員說。
“風評”的主持單位也不明確。有的是信訪局牽頭,有的是政法委或維穩辦,有的則以重大事項負責單位為主導,聯合各相關部門及人大、政協代表,組成評估小組。上述河北某縣從最初政法委牽頭,發展到后來的“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蓪嶋H操作中,有好多項目或者政策是多個部門共同提出和實施的,牽頭部門確定了,但其他部門的職責不明確或不細致,各部門經常推卸責任,導致“風評”無法落實。
“風評”報告的效力,需要當地政府確認。“你邀請這些人來給你做一個風險評估,最后報告出來,政府是不是可做可不做,可聽可不聽呢?”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培訓工委辦公室調研員周梅燕提出質疑。
遂寧市多個市直部門分管穩定工作的官員對媒體坦陳,“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須是‘一把手’工程,一把手如果不重視,風險評估就開展不起來,評了也是白評。”
陳萬志也表示,在利益和評估主體一體化的背景下,“風評”如何建立相應的責任監督和追究機制,亟須探索。
人大的角色
周梅燕對以政府為主導的評估機制效力表示質疑。“很多重大事項都是跟地方財政掛鉤的,政府作為利益方,又是評估主體,這個評估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糾正政府在決策中的不科學不民主的成分,這還很難說。”
周認為,在現有的決策框架內,如果能把人大及政協這一塊健全、做足,同樣可以做到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你風險評估再叫一個名稱,再搞一個系統,邀請有關部門、人大、政協來參與,但這個時候決策主體就變掉了,政府才是主體,人大和政協只是參與。”
“風評”機制要做到有效,必須和現有的人大制度相銜接,“重大事項的最終的決定權和監督權應該在人大手里。因為預算的審查批準權在人大。政府只是一個執行機構。”
前述河北某縣縣委官員則認為,人大的職責和“風評”并不矛盾。首先政府涉及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以及一些重大決策出臺,在“風評”后,都會提交人大。此時,“風評”可以為人大的決策提供參謀。但風險評估的范圍更大,人大的監督卻僅限于一府兩院,之外的好多事情它也鞭長莫及。另外,“風評”的專業性,也決定了人大的監督不可能代替“風評”。
“在整個社會的維穩這一塊,政府還是比較被動的�,F在很多問題,你去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表面上看是一個點,其實跟體制性結構性的問題有關,解決這些問題才是根本。”徐家良說(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