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10日電 (黃鈺欽 梁曉輝 謝雁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10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擬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建立報告免責機制,禁止干預報告。
目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主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分別于2004年12月、2007年11月、2003年5月開始施行。
據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共8章63條,主要包括明確應對管理體制、堅持常備不懈、完善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完善應急處置制度等多方面內容。
在完善監測預警報告制度方面,草案規定,一是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建立監測哨點網絡,多途徑、多渠道開展監測,提高監測的敏感性和準確性,及時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是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明確報告內容和時限,實行網絡直報,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立報告免責機制,禁止干預報告,三是強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預警,細化政府發布預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預警措施。
在完善應急處置制度方面,草案規定,一是提高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明確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保障及時有效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是強調科學精準,努力用最小代價實現最大效果。強調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應當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單位和個人權益、減少對生產生活影響的措施,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
三是加強醫療救治。推廣有效診療方案,發揮中西醫各自優勢,提高救治效果;參照疫苗緊急使用制度,建立藥品緊急使用制度。
四是強化民生保障和個人信息保護。要求政府維持社會基本運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醫療服務的提供,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予以特殊照顧,加強心理援助服務;強調依法處理個人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結束后,應當及時刪除為應對事件所處理的個人信息。
此外,草案還對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體系等作了規定,強化保障措施,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水平;針對政府部門、專業機構、單位、個人等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中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