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12日電 (記者 張素)繼12月3日發布第一批繼承糾紛典型案例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布第二批繼承糾紛典型案例,涉及繼承權喪失、遺贈扶養協議等制度。
關于“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的案情顯示,高某甲與高小某系父子關系,高小某為獨生子女。1992年,時年20歲的高小某在與父母爭執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間也未出現。
高某甲去世后,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的高某乙聯系高小某處理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單。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
審理法院認為,高小某對高某甲已經構成遺棄,判決高某甲的遺產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最高法對此指出,繼承制度體現權利義務的統一,對被繼承人有無盡到扶養義務,是判斷遺產分配多少的重要標準。高小某對父母不聞不問,完全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法院依法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彰顯了法律對社會價值的正面引導,有利于健全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在基層治理中作用的機制。
此次發布的案例中,還有當事人在遺囑中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法院根據必留份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實現保護弱勢群體權益和尊重遺囑自由之間的有效平衡。
此外,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最高法在發布案例時明確,如果扶養人如約履行協議約定的生養死葬的義務,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扶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