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醉酒駕車將劉某撞死,事發后,劉某的家人將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房山法院,要求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萬元,并獲房山法院支持。這是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司法解釋施行后,本市法院系統做出的首例類似判決。
新規實施 保險公司不再免責
劉某家人向法院起訴稱,2012年8月10日22時45分許,付某駕駛一輛“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撞上正在騎自行車的劉某,造成劉某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付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劉某則不承擔責任。由于付某所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因此劉某的家人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劉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共計12萬元。
面對起訴,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付某系醉酒后駕車,屬于保單的免責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機動車駕駛人付某雖是醉酒后駕車,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據此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可在相應的訴訟時效內向肇事司機付某行使追償權。最終,房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劉某家屬12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保險公司未上訴,并在指定期間履行了義務。
■法官說法
三種情況保險公司不再免賠
承辦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了三種情況,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三種情況分別是:(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上述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保險公司在支付了賠償后,可以向肇事司機進行追償,對此,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記者同時了解到,該規則僅適用于造成“人身損害”的情形,對于財產損失則不適用。“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只對上述幾種違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損害先行賠償,而對財產損害仍可以免賠。”(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