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增強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風險,近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對國庫資金存放,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專門的國庫現金管理辦法。對財政專戶資金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存放,財政部在一些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文件中提出過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規范資金存放管理。但是,我們發現,有的地方和部門資金存放管理中還存在銀行選擇過程不夠透明、選擇方法不夠科學、管理機制不夠規范等問題,容易引發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
為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資金存放管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財政部深入基層調研,多次聽取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意見,形成了《指導意見》,報經國務院同意后印發�!吨笇б庖姟肺战梃b了近年來加強資金存放管理的經驗,在以往制度基礎上,全面、系統地提出了加強資金存放管理的政策措施,比如,嚴格規范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銀行的選擇方式、嚴格規范大額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嚴格規范銀行的吸存行為等,力爭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揮暫時閑置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
問:《指導意見》如何嚴格規范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方式?
答:《指導意見》規定,除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外,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方式,是指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開展資金存放的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集體決策方式,是指確定三家以上的備選銀行,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分,并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決定資金存放銀行。
問:競爭性方式和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在管理要求上有何異同?
答:競爭性方式和集體決策方式都是規范透明的選擇方式,無論是采取競爭性方式還是集體決策方式,《指導意見》都要求采用綜合評分法評選資金存放銀行,并公告選擇結果。競爭性方式要求對外公告,集體決策方式要求將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競爭性方式相對集體決策方式更加公開、公平,但也存在管理成本和時間投入大、效率不夠高的問題。競爭性方式和集體決策方式并存,綜合考慮了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實際情況,更具有可操作性。為進一步防范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過程中的銀行攬儲利益輸送行為,《指導意見》規定,以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對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將本單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問:《指導意見》如何嚴格規范財政專戶大額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答:經國務院同意,《指導意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為規范操作管理、保障資金存放安全,《指導意見》規定:一是嚴格限定操作方式。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二是嚴格限定操作資金范圍。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三是嚴格限定報批程序。明確規定省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應當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是否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問:《指導意見》如何嚴格規范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大額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答:《指導意見》規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后有較大規模余額的,可以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防范資金集中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并滿足單位加強資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為加強操作管理,《指導意見》作出如下規定:一是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要遵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二是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三是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的資金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存,但累計存期不得超過2年。四是中央和省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的單位范圍、資金規模,分別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省級以下預算單位是否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問:《指導意見》如何嚴格規范資金存放銀行吸存行為?
答:為促進商業銀行規范公平競爭,防范銀行攬儲利益輸送行為,《指導意見》規定,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新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應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凡發現并經核實資金存放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應及時收回資金,并由財政部門通報,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該銀行參與當地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吨笇б庖姟愤€規定,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進一步規范存款經營行為,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并強化監管和問責。
問:《指導意見》在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方面還有哪些具體工作要求?
答:為開展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提出六點工作要求:一是加強資金流量預測,合理確定開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資金支付需要。二是加強資金存放內部控制,防范風險事件。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節有效制衡,防范風險事件。三是嚴格執行賬戶管理規定,提高資金存放規范性。明確規定,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不得以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四是盤活銀行賬戶存量資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作用。五是國庫資金存放管理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六是嚴肅查處資金存放違法違紀行為,通報曝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