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4月26日訊 記者郭曉宇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今天繼續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管道用地應給予土地權利人合理補償。
原草案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禁止種植喬木、灌木等深根植物,禁止挖塘、修渠、修建溫室等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公眾提出,為公平妥善地處理好管道用地與土地權利人的利益關系,對因建設、保護管道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給予土地權利人合理補償。新草案增加規定: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按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
為了從源頭上保證管道安全,新草案增加了管道企業應當保證管道建設工程質量的規定,要求管道企業在管道建設中應遵守本法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和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針對管道企業在管道運行中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環節,增加規定:(1)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并建立管道巡護記錄。管道巡護人員應當具有管道保護的專業知識,勤勉盡責,發現有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2)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
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應處理好管道建設規劃與城鄉規劃的銜接,協調好城鄉建設與管道建設的關系。新草案規定: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