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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企高管“落馬”過半是因貪污受賄

      2013-01-21 16:47:15 來源:

        在招投標領域,報告稱,去年國企高管犯罪占了17例中的13例。據張遠煌分析,兩類企業家在該領域的犯罪方式不盡一致。“在招投標過程中,更多居于招標一方的國企高管實施了受賄犯罪,而更多為中標而參與串標、圍標的民營企業家則實施了行賄犯罪,雙方在整體上形成某種對象分布。實踐證明,實行招投標并不意味著可以杜絕該領域的權錢交易,招投標的具體規則與流程還須繼續改進。”張遠煌說。

        在工程發包承攬領域,去年共發企業家犯罪6例,其中國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標法》的限制,發生在工程直接發包、分包環節的權錢交易數額相對較小,但該環節仍是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犯罪的薄弱環節。”張遠煌分析說,“發生在這一環節的腐敗犯罪,往往會因對沖賄賂成本而降低工程質量,這為日后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伏筆。建筑工程發包、分包環節的透明化,亟待進一步強化。”

        報告顯示,在人事任用領域,去年5例犯罪全部由國企高管“包圓了”,均為受賄罪。“國有企業在權力結構上與政府部門類似,官場潛規則在國企同樣有效,國企也存在‘吏治腐敗’問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權力勾兌’極少發生。國企改革任重道遠。”張遠煌說。

        在物資采購領域,去年國企高管也有3個犯罪案例。張遠煌認為,物資采購從計劃經濟時代起就是企業運營中一個重要的“貪腐風險點”。“與政府采購不太一樣,企業物資,尤其是某些特殊生產設備異質性較強,實行公開招標、比價難度較大,這就為企業老總和高管們收受回扣創造了空間。”

        報告同時顯示,在曾報道涉案人數的82例國企高管犯罪案件中,近五成有“共犯”。其中,屬于上下級關系的“共犯”有18例,占到共同犯罪總件數的47.4%。

        壟斷地位是國企高管腐敗源頭

        報告還評出了2012年度企業家犯罪10大案例。“齊魯銀行案”主犯劉濟源涉嫌金融詐騙案、“浙江女富豪”吳英集資詐騙案、大連實德集團原總裁徐明涉嫌行賄案等,是民營企業家犯罪3大典型案例。對國企企業家來說,“黃金大盜”宋文代貪污并挪用公款案,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楊琨涉貪腐案,郵儲銀行行長陶禮明涉嫌非法集資、違規高息放貸和收受巨額賄賂等案件是典型代表。

        “如果說民企企業家的犯罪風險在于‘融資難’,那么國企高管的犯罪風險主要在于其壟斷地位和角色錯位。”張遠煌在報告中分析認為,兩類企業家“高危”罪名的不同,顯示了現階段市場公平競爭仍有不足。

        報告顯示,在245例案件中,除5例案件涉案企業的經營領域不詳外,其余240例案件高度集中在能源與礦產(18.3%)、金融投資(17.9%)、房地產經營或建筑行業(15.8%)。從地域上看,涉案企業高度集中于北京、廣東、浙江和江蘇等地,一線城市比例逾三成。

        壟斷、高福利、難監管……這是近年來人們提到國企想到的一些關鍵詞。對有著“官員”或“類官員”身份的國企高管而言,如何遏制他們的貪腐行為是整個反腐藍圖中的重要部分。

        在張遠煌看來,角色錯位直接導致國企高管貪腐多發,而壟斷地位是問題源頭。

        “這種角色錯位體現在兩個層次:一是我國的許多行業,例如土地礦產、資源能源、交通通訊、水電油氣、金融保險、醫療教育、出版電視等,仍舊處于國有企業的壟斷控制之下,資源沒有進行市場化的公平分配。國有企業對經濟資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業的管理者獲得了類似于政府官員的經濟控制力,從而具有了利用這種控制力進行設租和尋租的條件。”

      編輯:牛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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