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國企高管對自身‘國有資產管理者’的角色認識錯誤,將其管理下的國有企業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國有企業中固有的產權問題和委托代理關系,使得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的利益可能與企業的利益不一致,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利用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職權,收受賄賂,謀取個人利益,實際上是將國家利益私有化。”他分析稱。
報告建議,除了在特定領域一步步打破壟斷外,優化國企現有的法人治理結構,讓國企“一把手”真正被公開選拔、其決策過程真正被有效約束,從“對上負責”轉為“對出資者負責”,是遏制其貪腐的必由之路。(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