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確保低薪勞動者及其贍養者至少過上低水平的正常生活。最低工資的保障標準既要不斷延續勞動力資源的再生產過程,還應有利于逐步提升勞動力資源素質,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和持續發展。由于觀念上和制度上的一些因素,我國很多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長期偏低,盡管近幾年最低工資標準提升速度較快,但目前頒布執行的標準仍普遍達不到我國2003年《最低工資規定》提出的要求,與國際勞工組織1970年《確定最低工資并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建議書》(第135號建議書)提出的反貧困建議也存在差距。
我國城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普遍不能維持5%困難戶的實際生活消費水平
2003年《最低工資規定》的附件列舉了測算制訂最低工資的參考方法,其中指出,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在使用比重法測算時,可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按照我國對城鎮居民家庭收入分組方法,將所有調查戶按戶人均可支配 收 入 由 低 到 高 排 隊 , 按1 0 %,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中等偏下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等偏上收入戶、高收入戶、最高收入戶等七組。在總體調查戶中最低5%的戶為困難戶(一般在10%最低收入戶中單列)。這樣看來,文件中所說的貧困戶應當是指5%的困難戶。
按照國內部分城市《統計年鑒》中能夠公布出來的5%城鎮困難戶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調查統計數據測算可以發現,我國很多城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仍不能保障5%困難戶的基本生活消費水準。在測算中,鑒于現統計年鑒中的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僅是家庭人口與就業人口之比,其中未能剔除享有養老金或能夠獲得其他正常收入來源的家庭人口數,也就不是真正的就業者人均贍養系數,因此只能在測算中將家庭就業者的贍養系數暫時設定為1.5,相應計算出各城市家庭中一個工薪勞動者全年應由本人負擔的家庭消費支出,并與當地按當年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最低年收入水平進行對照比較,以觀察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取得的年收入是否能夠保障困難戶的平均生活消費支出。
以天津、成都、沈陽和呼和浩特四個城市為例,按照當年(天津、成都為2011年數據,沈陽、呼和浩特為2010年數據)最低標準計算的年收入能分別達到13920元、10200元、10800元和10800元,但按照相同年度本市5%困難戶的人均消費水平和1.5的贍養系數計算,一個工薪勞動者當年應負擔家庭消費支出額分別為13051元、11147元、11391元和11131元。相比之下,四個城市中只有天津一個城市的最低工資收入可使最低工資收入略大于生活消費支出,其他三個城市的最低工資收入在很大程度上難以負擔生活消費支出,成都、沈陽和呼和浩特市的當年收支缺口分別為947元、591元和331元。假如要填平這個缺口,使收入和支出實現平衡,成都、沈陽和呼和浩特市只有把當年的最低工資分別調整到930元、950元和930元才能實現。
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更無法維持10%城市最低收入戶的實際生活消費水平
我國城市5%的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水平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水平,生活消費已經被壓縮到極低水平,要依靠政府和其他社會補助才能維持生計。因此,依據最低工資的反貧困功能,不應將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水平作為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合理定位的依據。實際上,《最低工資規定》附件中也同時列舉了按城市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測算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范例,表明各地區也可以據此測算確定最低工資標準。
再以天津、成都、沈陽和呼和浩特四個城市為例,盡管天津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保障5%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支出,但不能保障10%最低收入戶的生活消費支出,年度收支缺口為442元。要填平這個缺口,使收支能夠實現平衡,天津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1200元,高于原標準40元。成都、沈陽和呼和浩特的最低工資年收入與最低收入戶的生活消費支出缺口則進一步擴大,年缺口分別達到2313元、1273元和1118元。要填補這個缺口,成都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1043元,高于原標準193元;沈陽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1006元,高于原標準106元;呼和浩特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993元,高于原標準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