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俄國在千島群島糾紛上都愛引用自十八世紀以來的各種歷史記錄。不過在20世紀之后,國際法院在領土爭端仲裁時越來越常依據“實際有效控制”準則而非拘泥于歷史來處理相關申訴案件。
作者:石頭導語:7月25日,作為日本首批宣布可能接受俄國建議共同開發南千島群島的政治家之一,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在記者會上表示,正在研究相關合作的可能形式。日本和俄國在千島群島糾紛上都愛引用自十八世紀以來的各種歷史記錄。不過在20世紀之后,國際法院在領土爭端仲裁時越來越常依據“實際有效控制”準則而非拘泥于歷史來處理相關申訴案件。
要在國際法庭申訴中要爭端中領土主權的確存在,更重要的是能否提供較近時期在爭端領土上行使行政、司法或立法等國家行為的證據,相較于歷史證據,特別是那些中古時期所存留的文獻,在國際法庭仲裁中扮演的角色并不是第一位的。
1953年“英法海峽群島案”中,兩國分別提出有關于兩組小島,即敏基埃島與艾克麗斯島的主權要求,這些小島的自然環境并不適合人類居住,其通常用途主要是作為漁民的避風所,或是提供一般觀光客使用。長久以來,英法兩國均認為小島為其本國領土,而這兩組小島的主權也從未明確界定,但兩國并未因此產生重大沖突。19世紀后,法國對這些小島提出主權要求,雙方時有爭執,直到二次大戰后,兩國認為有必要就領土歸屬問題,獲得一個最終解決。1950年12月29日,兩國簽訂特別協議,將該案提交國際法院審理。審理過程中,兩國均提出古代權利(ancient title)與原始權利(original title)作為主權的根據。法院認為雙方所提出的證據中,其中許多是遠古時期的歷史文獻,這些文件已無法明確區分其真正意涵,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那些古代的爭議無須考慮,就法律而言,那些與占有小島有直接關系的證據才具有決定性意義。法官判詞中明確表示:“法院認為,具有決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從中世紀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間接推斷,而是那些直接與占有島嶼有關的證據。”法院最終將這些小島劃歸英國所有,其主要依據是在大部份的時間中,英國持續對這些島嶼行使國家權利,構成有效的實際占領。
在國際司法案例中,國際法院特別強調實際占領必須要經歷一個較長的時間才能構成有效占領。例如,國際法院在2007年“洪都拉斯與尼加拉瓜在加勒比海領陸與海洋爭端案”中就強調,國家權威的行使必須要經歷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才能構成有效占領。但是,對于主權的行使要經歷多長的時間才能構成有效占領的問題,國際法院并沒有給出一個確切的標準,而且也不可能確定一個確切的標準。這必須依據具體案情—如領土的性質、居民的居住情況以及競爭性權利主張的情況—而定。例如在2002年“喀麥隆與尼日利亞間陸地與海洋邊界案”中,由于乍得湖地區是重要的農業區,居民較多,而且,自喀麥隆與尼日利亞兩國獨立時起它們就對該地的歸屬產生爭議,因此,國際法院認為,二十年多的時間不足以構成對這一地區的有效占領。
在世界大部分文明國家的法律制度中,禁止反言原則(estoppel)作為法律的基本準則而普遍存在。禁止反言原則的意義和本質要求在于: 不允許一方當事人通過違背其先前所作允諾的行為而造成對另一方當事人權益的損害。一言以蔽之, 當事人必須言行一致。應用在國際法庭對領土糾紛的仲裁上,則類似于“條約必須履行”說。概言之,即國家對外對某一特定事項所做出的聲明、條約、換文、承諾等,對其本國具有法律約束,當事國應對這些行為負起責任,不得事后推翻原有之主張。
2008年國際法院審理的“新加坡與馬來西亞關于白礁島主權爭端”一案中,使國際法院判決新加坡擁有白礁島主權的關鍵證據中,就應用了禁止反言原則:馬來亞和馬來西亞1962年和1975年出版了表明白礁島位于新加坡領土范圍的官方地圖。并且英屬殖民地秘書在1953年6月12 日給柔佛蘇丹的英國顧問的信函中, 要求提供白礁島主權的資料, 以便確定“殖民地的領海”的界線。而柔佛方面在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 “柔佛政府沒有這個島嶼的所有權” (Johore Government [ does] not claim ownership) 。因此, 審判庭認為, 這一信件和地圖的證據是核心與關鍵性的, 它也確定雙方對白礁島主權的協議。法庭認為, 柔佛王國和主權繼承國馬來西亞政府的舉措顯示在它們的理解里己方已經放棄白礁島的主權, 默許了新加坡對白礁島擁有主權。而根據禁止反言原則, 該國不能再主張對該島的主權。馬來西亞和之前的柔佛王國或許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許是因為沒有認識到該島嶼的重要性,才有這些失誤。但這些都是官方行為,對本國的主權聲張有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