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山東省政府出臺了《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稐l例》中明確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對恩人答謝、予以慰藉。同時,見義勇為受傷治療期按全勤算;見義勇為者干個體經營可免繳稅費。
見義勇為,在時下,正面臨著雙重境遇:從道德評判的角度看,它是蹈行善舉、匡扶正義,傳遞正能量,很受推崇;可在現實中,它未必就連著善果——或是惹來麻煩,如“扶起老人反被誣”,助人被說成是“炒作”,即為例證。正因如此,許多地方出臺法規,旨在有針對性地糾偏。如廣東為見義勇為立法時,就明文指出,誣陷者將公開道歉,誣陷將納入誠信檔案;而今,山東出臺《條例》,又將“受益人答謝恩人”作為硬性規定。
是否該將“答謝恩人”列入規定,備受爭議。贊同者認為,“知恩圖報”,本是人之常情,也契合社會公序;而有些人持異議:感恩與否,是個人的道德自主行為,法規何必插手?更何況,道德本就有超然性,行善若計較起言語回饋、物質酬勞,未免顯得功利化。
應該說,是否該向見義勇為者道謝,公眾尚有爭議;可民眾不乏共識:雖說“知恩不報”與法律并無抵觸,可終究不合人們的道德要求。再怎么說,他人見義勇為,也是出于好心,受益者連句謝都不說,未免太不近人情了吧?
對恩人不答謝,也許是基于各種理由:擔心承擔不起補償;唯恐被“索要報酬”;想避開眼球;受助后過于激動,忘了說聲謝謝……因而,不答謝未必就是“缺心眼”。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在道德位階上,每個人都應有向上的追求,而不是將底線作為律己準繩,對恩人報以感激,肯定比拂袖離開好得多。
山東已出臺的該《條例》,看上去,似有“法令裹挾”之嫌——答謝與否,關乎人的道德自覺,法規不該越俎代庖,強行要求。還有人反問:假若受益人不答謝,又能怎樣?這種解讀,偏離了其“現實激勵”的本意:毫無疑問,愛心都是需要呵護和涵養的,過分強調其“超越性”,只會讓它飄浮在云端,高不可及,成為“英雄專利”,而不是普通人的道德規約,無益于道德土壤的培育。
實質上,《條例》無意對“感恩”作強制要求,“予以慰藉”的詞眼很有講究:它并不等于要物質報酬,而是涵蓋了“言謝、心靈饋贈”等形式。說它束縛人的意愿,太過勉強。若拋開這點,《條例》對見義勇為者在生活、就業等方面優先照顧,也頗具激勵意義。“答謝恩人”,不過是在激勵人們跳出“道德洼地”,在道德上有更高的追求。與其說它是法令綁架,不如看做是對人情裂縫、道德隔閡的一種填補。 (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