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州惠民縣胡集法庭受理一起民事案件,女方有外遇,男方起訴離婚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認定事實以后,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女方付給男方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
2006年甲男與乙女登記結婚,婚后乙女生育一男孩。甲男出國務工,回家次數較少,乙女與鄰村男子丙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同居過一段時間。2011年12月份,甲男從國外歸來,回家后正巧把乙女與丙某抓個正著。
2012年3月份,甲男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乙女離婚,并要求乙女賠償精神損失200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乙女同意與甲男離婚并撫養孩子,但要求甲男支付撫養費,且不同意支付甲男精神損害賠償金。后經鑒定,該男孩并不是甲男的孩子。
法院在認定事實以后,依法判決甲男與乙女離婚;男孩由乙女撫養,甲男不支付撫養費;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