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丈夫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妻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的所有權。日前該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鄭女士的代理律師稱,原告與被告何先生系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以下共有財產,即上海、廣州、北京的房屋各一套;此外還有上海某公司的30%股權、北京某公司的25%股權。
2007年7月,原告曾向被告提起離婚之訴,但未獲法院支持。隨后,被告即開始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2011年10月,何先生向原告鄭女士提出協議離婚。鄭女士發現何先生已將廣州的房屋轉至其姐姐的名下,又企圖將位于上海的房屋轉移至他的母親名下。鄭女士認為,被告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位于東城區的房屋為原、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何先生的代理律師指出,原告所稱的惡意轉移財產并不存在事實,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系按揭購買,尚有80余萬元貸款未付。此外該房屋還租賃于他人使用中,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代理律師對該房屋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并無異議,但對原告提出的房屋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不予認可。該案尚未宣判。(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