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豐臺區育仁里小區的喬女士好心照顧小區內的流浪貓,卻因為貓傷人被小區居民告上法庭,一審被判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共計1320元。喬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今天上午這起飼養動物責任糾紛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案件
狗主人被流浪貓抓傷
一審判責三七開
原告肖女士起訴稱,今年6月4日上午,她遛狗時經過育仁里小區4號樓5單元,被告喬女士飼養的貓突然攻擊她家的狗。肖女士為了保護自己的狗,上前將貓和狗分開,結果被貓抓傷。肖女士自行至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肖女士屬動物咬傷,三級暴露。肖女士請求法院判令喬女士支付醫藥費1815.75元、交通費70元、精神損失費1000元。
被告喬女士辯稱,肖女士所說的貓是育仁里小區的一只流浪貓,她只是偶爾喂喂它,貓的行為和她沒關系。根據小區內攝像頭拍攝的畫面,肖女士當時遛的是大型犬,沒拴狗鏈,導致狗突然躥出進攻路邊貓,貓才開始反擊。在貓隨后逃離過程中,肖女士追上去踢了貓,把貓踢出一兩米遠,才被貓反擊所傷。此事是因肖女士違規遛狗,并主動對流浪動物進行了攻擊才發生的,肖女士應對此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導致流浪貓易在被告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現。喬女士作為流浪貓的飼養人,應當對流浪貓進行管理,并在流浪貓造成他人損害時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肖女士未拴狗鏈即將狗帶出,其本身對貓狗斗咬導致其被抓傷也有一定的責任,法院酌定為30%。肖女士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系其合理損失,喬女士理應賠償。精神損失費一項,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喬女士賠償肖女士醫藥費及交通費共計1300余元。
判決后,喬女士提起上訴。她認為,自己平時只用小碗裝了貓糧在室外喂養,很少讓流浪貓進屋,她不是流浪貓的飼養人。小區里的愛貓人士也在等待法院的最后判決結果,“喂流浪貓本來屬于愛心行為,如果喂了貓就要對它負責,那以后誰還敢喂��?”
焦點
被告是否長期喂養
成為飼養人
今天二審開庭,法官在詢問了事發經過后,又詳細詢問了被告喬女士投喂的時間地點和投喂方式以及是否將流浪貓帶回家住宿。審判長將此案的爭議焦點確定為,抓傷肖女士的流浪貓是否為喬女士所養。
喬女士今天沒有來到法庭。她的代理人當庭表示,喬女士家里也養貓,家里有貓糧,她平時和其他小區居民偶爾會對小區里一些流浪貓進行投喂,時間地點并不固定,抓傷肖女士的流浪貓在小區里出現的時間也不固定,喬女士并未將貓帶回家中飼養。
而原告肖女士的代理人指出,有人在事發后看到這只流浪貓出現在喬女士家中,喬女士長期喂養流浪貓,對貓已經形成收養關系,所以對流浪貓有管理的責任,并在流浪貓造成他人損害時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單獨列為一章,該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飼養動物只要造成他人損害,其飼養人和管理人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問管理人在動物管理過程中有無過錯。
法律人士指出,對于流浪貓狗傷人案,并不是喂養過這些貓狗的人都要承擔責任,而是只針對那些經常喂養固定的流浪貓狗的人,因為這種情況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關系。在國外,法律中也有類似規定。
現象
喂養流浪貓狗
頻頻成被告
對于喬女士被判賠償醫療費的案件,不少人會感嘆,好心沒好報,誰做好事誰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