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和潤絲雨貿易有限公司售假案中,856瓶假茅臺酒里,包括“貴州茅臺酒人民大會堂特供陳釀”60瓶、“貴州茅臺空軍專供”36瓶。
據茅臺集團此前表態,茅臺每年只為人民大會堂等少數單位提供數量極少的“特供酒”,市場上銷售的“特供酒”幾乎都是假的。
制售假酒案 罪名各不相同
經過統計,18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屬于銷售假冒茅臺商標標識案,其余均為生產、銷售假冒茅臺酒產品案。
在生產、銷售假酒的案件中,記者注意到,法官對被告人判處的罪名并不一致。其中,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認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另外9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大興法院今年9月判處的一起案件中,將大量茅臺酒空瓶賣給制假販子的譚某也被追究了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35歲的譚某只有小學文化,他明知黃某在大興區黃村鎮立垡村用低價酒灌裝假冒茅臺酒,向其銷售茅臺酒空瓶120個,其涉案價值應按照制作的假冒茅臺酒的價值計算,為131880元。
法院認為,譚某明知黃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仍向其提供包裝材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萬元。
法律解析
根據司法解釋 法院認定罪名不同
同為制售假茅臺,為何有的被判假冒注冊商標罪,有的被判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此,朝陽法院刑二庭法官李佳麗作出詳細解讀。
法官表示,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或者假冒2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均屬于“情節嚴重”。
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未經注冊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又將該種商品出售,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從法理上講,目前司法界普遍認為這種情形屬于吸收犯,后行為是前行為的結果,因此只按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而不數罪并罰。
如果行為人沒有參與“未經許可使用商標”的過程,只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官告訴記者,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注冊商標的實質,是行為人對商品來源的誤導。
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的行為。
法官表示,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在自己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
根據司法解釋,其應按照兩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法理上講,這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綜合考慮案件情節、銷售金額、非法經營數額等因素擇一重罪處罰。(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