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余甜的父親凈身出戶外出打工了。一年后,余甜和母親來到炎陵縣城,租了一間20多平方米的房子。兩人相依為命,余甜讀書,母親批發些青菜在縣城賣,攢錢供余甜讀書。母女倆日子過得很苦,一年半載吃不上幾頓肉。
“我媽媽生病后也不和我說,如果我們家條件好一點,她也不至于這么早就去世了。”余甜哭著說,母親去世的時候才39歲,當時她正在學校參加期中考試,病重的母親不讓班主任告訴她實情,怕影響她學習,直到考試結束后,她才知道母親已經去世了,“我沒能和媽媽說上最后一句話,我是個不孝順的女兒”。
后續:銀行將承擔女兒的全部學習費用,法院將其列為幫扶對象
“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最后余甜沒能得到母親的這筆巨額“遺產”,但她說,母親的這份愛是無價的,比世界上任何一份有價的遺產都珍貴。
回憶整件事,上述銀行負責人說,“余甜很懂事,知道母親錯了之后,沒有猶豫,立刻就將剩余的錢還給了銀行,看著孩子身處困境,我們心里真不是滋味。我們銀行商量后決定,將擔負余甜此后讀書期間的所有費用,直到她大學畢業”。
學校方面也表示,會在余甜讀書期間適當減免她的學習費用,法院也將余甜列為幫扶對象,一起幫助余甜完成學業。此外,法院了解到,由于余甜與姨媽很親近,經協調,確定了余甜的姨媽為其監護人。
昨日,余甜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后,她曾到母親的墳頭上哭了整整一個上午,訴說自己對母親的思念和無奈,“現在好多了,那么多人關心我,以后我的學習費用也不用擔心了。我一定會努力學習,用自己的成績回報所有關心我的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余甜要償還母親的債務嗎?
律師:作為繼承人,應當償還
在上述事件中,張愛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呢?
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聶煒介紹,張愛的行為涉嫌貸款詐騙罪。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蛘咭云渌椒�,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很明顯,張愛在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客觀方面是虛構了貸款用途。貸款的目的是為了給女兒留下讀書的費用,但是在向銀行貸款時卻說,為了將家里的老房子改建成新房。但是具有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張愛已經死亡,無法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
那為什么余甜要償還張愛的銀行貸款?
聶煒說,《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在這個事情當中,20萬元的款項全部留給了余甜,她作為繼承人,應當償還被繼承人張愛的債務。當然,如果貸款人死亡后沒有遺產繼承人,且沒有任何可以執行的財產,那么放貸銀行將無法追責。”聶煒說。(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