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學校答辯稱,事發時,體育老師離小伍僅8米遠。學校的律師還對原告律師陳述體育老師現場搶救的細節的真實性進行質疑,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所描述的情況。
學校的律師表示,證據顯示,事發以后學校采取了及時有效的救助措施,有心肺復蘇、供養等,這些救助直觀上與當時送到醫院初期醫院采取的急救措施基本相同。“從事發到送到醫院僅用了十分鐘,這些證據充分說明被告在事發之后進行了有效及時的救助義務。”
對于小伍的死亡,學校的律師稱,死亡證明上記載了小伍的體質和問題,死亡原因是自身體質導致的。
學校的律師認為,小伍在小學時曾經發生上體育課暈厥的情況,但是小伍的父母并沒有將情況告知學校,是導致小伍死亡的重要原因。
焦點三:近百萬元賠償款依據是否充分?
近一百萬元的索賠金額,也是昨日庭審辯論的焦點之一。索賠金額包括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六大項目,被告的學校對所有的項目賠償金都提出了異議。
50多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和3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是索賠金額的大頭。對于這兩項,小伍父母的律師稱,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職工的20年平均月收入來計算。但這一計算方式并不被學校認同,學校的律師認為小伍是學生,沒有固定收入。即使賠償,由于小伍父母均是農村戶口,也應該按照農村戶口的標準來賠償。(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