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肖獸首人身像原是圓明園海晏堂前的扁形水池噴水臺上的噴泉形象,在1860年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時被掠走。
2003年開始,句容市美人魚景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美人魚公司)組織對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人身像進行創作,之后,精仿十二生肖獸首和十二生肖獸首人身像。2008年,美人魚公司將狗首、雞首、蛇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9年獲得了授權。后美人魚公司認為汝陽漢唐古玩藝術品有限公司(下稱漢唐公司)仿制的狗首、雞首、蛇首與其相應的外觀專利產品十分相似,于是將漢唐公司、上海藏寶樓工藝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藏寶樓公司)、樊社盤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合計30萬元。
美人魚公司認為,原告生產的產品雖然是仿制品,但是由于原件已經流失到國外,也沒有現存的資料能夠得到原件的真實外觀,美人魚公司投資數百萬元和有關專家合作,花費4年時間研制出仿制品并獲得了國家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理應得到保護。漢唐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無論從整體上還是從設計要點上都和原告的專利產品相近似,屬于侵權行為。藏寶樓公司在其經營的工藝品市場內與樊社盤共同銷售涉案商品,構成了共同侵權。
三被告均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構成近似,沒有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耳朵、眼睛、眉骨、嘴鼻部等處的特征存在比較明顯的差別,以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來判斷,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比,整體視覺效果既不相同,也不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法院對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焦點一 涉案產品是否構成外觀專利侵權?
法院認為,涉案產品外觀特征未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圓明園十二獸首是我們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美人魚公司和圓明園管理處合作,就是要最大可能的還原十二獸首的真實性,所以原告投入了大量心血來確保符合當時的真實情景。”美人魚公司法律顧問陳揚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這些獸首的原件已經流失到國外,也沒有現存的資料能夠得到原件的真實外觀,美人魚公司在研發生產仿制品時投資數百萬元和有關專家合作,花費4年時間研制出仿制品并獲得了中國外觀專利授權。因此,這些仿制品同樣具有知識產權,應該得到保護。漢唐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無論從整體上還是從設計要點上都和原告的專利產品相近似,已經構成了侵權。
“通過對美人魚公司已取得的雞、狗、蛇首的外觀專利的詳細比對,漢唐公司所生產的涉案商品與原告專利從外觀上不足以造成誤認、混同,因此,漢唐公司沒有對原告構成專利侵權。”漢唐公司的代理人李萍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美人魚公司就十二獸首的仿制品與圓明園管理處有合作,但不能排除其他企業或個人的仿制行為。產品開發是指從研究選擇適應市場需要的產品開始到產品設計、工藝制造設計,直到投入正常生產的一系列過程,如果產品設計能取得相應的專利權,則才能取得排他的法律權利。產品開發的授予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其法律效力僅涉及到合同相對方,對合同以外的人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應當由該產品的所有權人授予,而圓明園的十二獸首是文物古跡,其所有權歸于國家所有,圓明園管理處只是文物的管理人。所以,美人魚公司不能取得對這些文物的獨家復制權。